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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全面启动
[发布时间:2008-04-28 00:00:00 点击率:]

□ 本报记者 宋延涛

  

  早在2006年就已经纳入黑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的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一事,历经两年的准备今年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哈尔滨市成为东北三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首个试点城市,该市中央企业厂办集体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其中共涉及哈尔滨市中央直属企业427户、职工人数7.3万人。改制工作预计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消息,在2005年国务院就批复了《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2007年国资委292号文件《关于同意哈尔滨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函》就东北地区和哈尔滨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6年黑龙江省政府以及哈尔滨市开始着手准备,哈尔滨市为此出台了《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哈尔滨成为东北三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试点城市。

  

  ◆包袱沉重

  

  在东北三省,厂办大集体企业已经成为一个桎梏企业发展的包袱。用东北振兴办的话说就是“东北地区由于历史形成原因,厂办大集体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厂办大集体的人数所占的比重在全国也是比较高的。”“厂办大集体包袱”的形成,主要是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是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为解决全员就业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为解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在国有企业内兴办“大集体”,历史发展到今天,这种不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已经加大了企业的劳动成本。同时,厂办大集体大量占有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和经营资金,也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这在国有企业集中的东北三省显得格外突出。因此解决好厂办大集体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财政部、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国务院相继出台了解决厂办大集体的具体政策。具体政策是,对于原中央下放到地方的厂矿企业,解决好大集体的问题,中央财政要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是对于原本就属于地方的企业,主要依靠地方自己的力量和财力来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的问题。但是落到实际执行中,既要考虑到东北地区本身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全国适当的平衡,要考虑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所能承受的能力。于是有了《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这个政策出台以后,东北三省已经选定了一些具体的城市,首先在这些城市当中开展了解决厂办大集体的试点工作,哈尔滨因此成为了首选城市。

  

  ◆改革试点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统计,在哈尔滨的中央企业共有427户,涉及职工7.3万人,其中退休职工2.4万人。2007年末资产总计29亿元,负债总计23亿元,账面资产负债率为79.3%;预计改制成本20亿元,改制资金缺口高达15亿元,其中,职工内欠和欠缴各项社会保险7亿元,退休职工预留等近5亿元。 

  针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哈尔滨市表示他们将规范操作,扎实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哈尔滨市政府提供给本报的相关改制情况显示,哈尔滨市已经制定了《在哈中央企业厂办集体改革工作程序》,并提出了《改革方案概要(参考文本)》,下发了地方性的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意见、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等五个相关政策性文件。要求在哈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规范改制程序、资产处置、债务处理,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由大集体企业、主办企业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除大集体企业自筹外,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对大集体长期占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划转、债务轧差、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用土地出让收益抵补职工安置费不足部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推动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使其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目前,哈尔滨市已经出台了《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和《关于未参加失业保险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身份认定等问题作出安排,以推进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