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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子上解决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发布时间:2013-05-30 11:03:49 点击率:]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注册会计师审计该对谁负责?当然他首先要对被审计对象负责,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它更应对社会公众负责,他应该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

  虽然注会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但他所服务的对象从本质上说却是社会公众,他担负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由此形成悖论,他要为公众负责、却难以从其手里领到报酬,他从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却要铁面无私深查其可能造假线索,这是目前上市公司造假难以禁绝的根源。

  当然,目前A股市场对上市公司审计有不少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很多约束由于制度不到位或不严格,结果是形同虚设。

  《公司法》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假若由股东大会决定,由于股东大会采取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来决策,股东大会为大股东所控制,这样注会就只能听命于大股东,丧失独立性。而若由董事会来决策,最终结果也仍然是大股东或内部人所操控。

  这样,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支付审计费用,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等于由被审计人自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前有段时期,上市公司时不时就更换不合自己心意的会计师,那些坚持自己客观意见的事务所显然更难揽到生意。

  另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也有些约束,其中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等。

  但遗憾的是,《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遴选权仍然在大股东手里,这样的独立董事进驻审计委员会,即使拥有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最终也仍然是花瓶摆设。

  尤其是公司在申请上市时聘请会计师审计上市材料,此时企业还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其他公众股东进入、公司也没有强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样注册会计师的雇主更是清一色的发起人股东,没有来自社会公众的约束、也或没有独立董事的约束,更容易参与造假。

  由此观之,若由企业或上市公司来聘请注会审计,注会为了得到生意和酬金,只能听命于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方,最终难以对社会公众负责。

  要改变目前现状,就必须尽快改变企业或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聘用关系,将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交到独立的第三方手中。

  这方面其实众多市场人士已经有了不少设想,比如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即上市公司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又比如,考虑在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办公室及其各地分支机构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报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监督办公室”负责、并从该机构获取劳务报酬。

  总之,屡禁难绝的公司会计造假,催促市场尽快改变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的聘任关系,这实在不宜再拖而不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