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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生两起煤矿瞒报事故
[发布时间:2008-03-20 00:00:00 点击率:]

继鹤岗泰源煤矿“3·5”瞒报事故被查明之后,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安全监管部门获悉,又一起被矿主瞒报、发生于2月28日鸡西市麻山区建宝煤矿的透水事故被调查人员查出。黑龙江省调查部门认为,这两起瞒报事故性质恶劣,表示将坚决严惩瞒报者及事故责任人。

  

  鹤岗泰源煤矿火灾

  13人生死不明

  

  3月5日22时,黑龙江鹤岗市兴安区泰源煤矿井下五片下十处压风机峒室压风机电缆起火,据矿方反映,当时下井人员全部升井。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事故举报,反映有10多人被困井下。经初步核查,当班入井44人,其中31人安全升井,13人下落不明。

  该矿1978年建矿,原为黑龙江农垦驻鹤岗煤矿,隶属于省农垦总局,2001年由个人购买并更名为泰源煤矿。该矿生产能力9万吨/年,斜井片盘开拓,压入式通风,该井于3月4日通过节后开工联合验收。

  目前初步判断起火原因是五片以下电缆起火。据“3·5”事故救援指挥部负责人介绍,5日22时30分左右,鹤岗市救援大队接到报告称该市兴安区泰源煤矿井下发生火灾,迅速赶到现场的救援人员在现场将灭火器全部用尽后,火势仍未停息。于是,救援队员改用向井下注水的方式,使火势稍有减弱,但仍无法扑灭。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鹤岗市主要领导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并一再向泰源煤矿矿主询问人员伤亡情况。该矿矿主始终表示,井下只是着火,并无人员被困井下。

  7日,鹤岗市政府接到群众“仍有矿工被困井下”的举报后,立刻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动用当地公安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工作。经过走访矿区家属,发现确有5日到泰源矿上班的矿工未回家,并很快掌握5日上班未归的矿工约有10余人。经再次询问矿主,确认井下被困矿工为13人。

  记者从黑龙江鹤岗泰源煤矿“3·5”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获悉,截至10日上午,由于井下火情继续呈蔓延之势,该起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依然推进艰难。几天来,救援队虽交替采用水淹、向井下充沙及利用粉煤灰等灭火方式,但泰源煤矿井下火势始终未得到有效控制。目前,井下火势已由开始的几个点,蔓延到井下300米深处。同时经测量回风流,确认一氧化碳浓度仍不具备人员下井救援的条件。鉴于井下的恶劣条件,专家组分析认为,被困井下的13名失踪矿工生还希望不大。为此,在专家的建议下,目前,救援人员已开始通过在主井和副井打密闭、隔绝氧气的方式灭火,以加快抢险救灾的进程。

  9日从鹤岗泰源煤矿“3·5”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获悉,经调查,在确认该起瞒报事故后,鹤岗市警方已对泰源煤矿所有资产进行了查封,将其中一名出资人和法人代表、主管安全副矿长及总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人实施了拘留,同时正在全力抓捕另一名在逃出资人金永福。据悉,金永福在事故发生后先是向调查人员谎称井下无被困人员,事情败露后又畏罪逃逸。

  

  鸡西建宝煤矿透水

  14人失踪

  

  2月28日13时20分许,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建宝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时矿主报告,共有两名井下作业人员(水泵工1名,瓦检员1名)下落不明。在此后的几日内,鸡西市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断接到群众举报称,矿主所报告的人数不实。 后经调查人员核实,该矿是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而且上报的遇险人数与实际人数差距较大,系矿主蓄意瞒报。

  由于建宝煤矿没有当班记录,专案组深入附近居民区挨户进行核查,寻找失踪人员邻居及亲属,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事故逃生人员进行询问。经过多日的核实,专案组调查了解到,事发当日早8时,建宝煤矿共有20人入井,事故发生后,有6人逃生,初步确定有14人被困井下,生死不明。

  记者从黑龙江鸡西建宝煤矿“2·28”透水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获悉,经过多日的核实排查,在这起瞒报事故中的失踪人数已基本查清,共有14名矿工被困井下,至今下落不明。

  在核查人数的同时,事故救援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事故发生后,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盖如垠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 

  截至3月11日14时,事故煤矿已累计排水约80000立方米,水位标高下降8米。

  该矿为私营煤矿,六证齐全,建于2005年9月,2006年10月投产,设计能力4万吨/年,双斜井开拓,未经区、市组织的春节后复产验收。

  

  与复产验收工作中

  把关不严有关

  

  针对连续发生的两起煤矿瞒报事故,10日黑龙江省召开全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总结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严格复产验收标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通过总结这两起事故,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这两起事故均与有关部门在复产验收工作中把关不严有关。为此,黑龙江省在10日的会议上要求全省各产煤地市必须严格复产验收标准,坚持科学组织验收。会议提出,各地必须坚持市县两级验收程序,不允许采取市和县区级联合验收方式;验收工作要坚持由煤矿企业提交复产验收申请、复产验收和确保安全方案,经县(市、区)级初验合格,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市级复验,未经验收合格、未取得开工通知书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同时,会议要求各地安监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复产验收责任制,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复产验收责任制度。各级验收工作组要建立验收全过程工作记录,形成工作纪实、发现的主要隐患和问题、验收组人员集体签字验收单,并据此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凡在验收工作中把关不严、工作不细、降低验收标准、弄虚作假等造成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安监总局:

  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行为

  

  安监总局近日对黑龙江这两起煤矿瞒报事故发出通报指出,两起瞒报事故充分暴露出不法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逃避责任,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行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和公检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从严从重查处。要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使瞒报事故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受到严厉打击。

  二、加强复产验收工作。要优化煤矿复产复工计划,尽量避免过于集中而影响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落实煤矿复产复工方案,督促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通风、排放瓦斯、排水、电缆电器设备检查等安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坚决不能批准复产复工,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严格落实电缆、机电设备的检验、维修制度,确保运行可靠。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

  四、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探明煤矿自身及周边采空区积水和地面水源的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十六字原则。探放水时,要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水患不除不得进行任何采掘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