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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高度竞争 施工企业成了“弱势群体”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00 点击率:]

由于我国现阶段二元经济结构的国情,建筑施工领域高度竞争的态势可能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存在,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竞争格局造成的施工企业弱势现象,法制不健全和市场监管不利,以及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施工企业弱势现象更加严重。

  话语权的弱势

  笔者分别按照高级管理层、现场管理层和一线员工3个不同层面,先后在多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就“话语权”问题进行了随机采访,其结果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某国企一位姓贺的总经理和他的核心团队共6位同志一听“话语权”就说:“企业有什么话语权哟,投标时,报价是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行事,让你在报价的基础上先降百分之几你都得照做,否则,就是废标。”

  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暂时影响到工期的情况经常会出现,很多业主不是先在自己身上找原因,感觉工期后推了,就发电报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在什么时间之内必须到现场或建设单位“说清楚”。比如说图纸迟迟不能到位,拆迁等前期工作没做好,耽误了工期,他们只字不提;工地资金暂时紧张,他们便马上至函企业,在多少天内必须携带多少资金或打入业主账号,或划拨到项目部账上。由于招标招价太低、计价拨款不及时、扣的各种基金太多,挤占了项目部的资金等原因从来不提。曾经有几次,接到几个不同建设单位发来函件,我让办公室同志打电话问一下是什么原因。对方蛮横地说,告诉你们董事长,如果不怕社会影响,我们就把你们企业无法满足承诺要求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往上报……作为乙方,我们连了解情况的权力都没有,又谈何‘话语权’?”

  说起话语权,崔经理有一肚子的苦水吐不完:“合同上写的施工工期,就像是孩子手上的弹弓,随时可以拿在手上拉。在南方的5个工地施工,没有一个地儿不改变工期的,施工途中变动一次是最少的,最多的一个项目,两年工夫,改了3次工期,施工时间压缩了15个月。不管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具备与否,不考虑企业的投入成本,说改就改,你还不敢言语一声。”

  某企业合同部小崔则说:“我体会最深的是,由于企业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在计价拨款、变更索赔和提起各种保证(基)金等问题上,业主的随意性太大,按照合同,业主应当在每月25日开始验工计价,拨款时间最长应在第2个月的中旬,事实上,绝大多数业主验工及时,拨款很难,拖上两三个月算是短的,有的一拖,就是半年以上;在提起保证(基)金上,尽管当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有约在先,但像安全生产保证金、建设工期保证金、优质工程保证金和劳动竞赛保证金等多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企业没有话语权和监督权,企业和员工只能眼泪往肚里流。业主拖欠企业工程款,短则一年两载,长则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他们反倒觉得很正常,是应该的。企业一旦没钱发民工的工资,被举报到劳动执法部门或反映到业主那里,企业不尽快想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不是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就是要强行从银行开具的保函上划拨款项。

  生存权的弱势

  在有的地方,每当出现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表面上对生事者进行严厉批评,背地里却积极地支招,教老乡如何配合政府协调施工和“忽悠”施工企业。

  笔者在施工现场采访发现,多数企业项目部除了专门设的有生产调度,还设有对外协调办公室,党委(支部)书记专门负责对外协调工作。在有的大型国有企业建设工地,还设有公安派出所。一个项目部,至少有3人专门应对“依法”上门向项目部“讨说法”,或接待前来向企业“罚款”的同志。 

  竞争中的弱势

  根据《建筑法》和国务院对建设部的三定方案,企业资质应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目前不少专业部门在业外企业已经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条件下,重复审查和注册登记,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对未经申请登记的企业,即使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仍不允许进入行业内的相应专业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据了解,有的地区在国家明文规定取消有关收费的情况下,变换收费方式和收费主体,对外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限制外地企业的进入。有的地方违反税法规定,按工程决算总造价的1%征收外来企业个人所得税。有的按注册人数征收管理基金或队伍管理费,有些地方达到每人每月25元。有的地方以统筹费或调节基金等含义,向外来企业征收工程总价0.5-4%费用。有的建设单位在计价和变更索赔时,对行业内企业或当地企业和业外企业采取双重“制式”。

  制度缺失造成的弱势

  有关人士谈到这个问题时介绍,目前这个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在高速公路建设招标过程中,低价中标已占据主导地位,这与部分业主钻了“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评标办法未确定业主所设置标底的合理范围有着直接的关系。“2003范本”还有一种“双信封评标法”,这种方法目前被普遍采用,但具体操作起来却各有各的规定,一种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报价限价(有的报价本身就很低),对投标报价进行上封顶,下不封底(无论报价多低都不作废,只要投标人能自己证明自己报价合理,并投入押金即可)。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最低评标价法”的一种“翻版”,业主把最高报价限价压得低的惊人,在此基础上实行下不封底,其标价低到何种程度,可想而知。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比国际竞争性投标的中标价还要低出很多。再一种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算值和若干个降幅系数,根据随机抽取系数确定业主标底(即称A值),在此基础上再采取综合评估法,这种评标办法的中标价高低同样取决于业主规定的A值的降幅大小。除“2003范本”“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几种评标办法外,部分业主使用的变相设置标底法造成了事实上更为严重的低价抢标,业主不编制标底,而是利用投标人的投标平均价作为标底。有人戏称,这是业主利用企业之间的竞争,迫使其搞“自相残杀”。

  在清欠问题上,业主拖欠企业工程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政府如何防范建设单位恶意拖欠企业工程款,对一些业主视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经济规律为儿戏,采取各种手段,逼迫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