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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马克思在批判劳动商品论时是否犯了逻辑错误
《关文》认为马克思在批判劳动商品论时使用的是归谬反驳法,“即从论敌的前提出发推论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批驳论敌的论点和结论……但是,他使用的前提是论敌的,推论出来的结论也是他的论敌的,这是我们所应注意的。很可惜,后来的经济学家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甚至一直到今天也都没有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他们都把它理解成马克思的意思了,并且当成了反对今人说明劳动价值的根据。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误解。”(《关文》第40页)《关文》认为,马克思批驳劳动商品论从而得出劳动不能成为商品的结论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那么,马克思的本意是什么呢?难道马克思的本意是赞同劳动商品论吗?是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六篇第十七章(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中为了阐明工人作为商品出卖的并不是劳动而是劳动力,工资并不是劳动的价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时指出:“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参见《资本论》第一卷第585页)在这段论述下面,马克思作了注释,马克思的这个注释是想借用赛·贝利的论点来说明:如果劳动是商品,那么就会遇到同义反复难题,而这一难题李嘉图早已经遇到,只不过李嘉图机智地回避了这一难题而得出劳动的价值应当由生产工资所必需的劳动量来估量的结论。(参见《资本论》第一卷第585—586页注释[21])接下来,马克思论述了劳动不能成为商品的第二个理由,即“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参见《资本论》第一卷第586页)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下面仍然引用《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的观点作了注释,其目的是要说明:在市场上出卖的商品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经存在,但劳动则是在它被创造出来以前被带到市场上去的。(参见《资本论》第一卷第586页注释[22])商品在出卖以前必须独立存在,这种说法在传统的商品经济中也许还能够成立,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尚未生产出来的东西仍然可以作为期货进行交易,有些期货商品在商品正式生产出来之前也许早已被商家交易多次了。最后,马克思得出结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587页)既然没有价值,按照商品的二因素理论,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能成为商品。在这段论述下面,马克思仍然引用托·霍吉斯金的论述进行了注释:“劳动,即价值的唯一尺度……一切财富的创造者,不是商品。”(《资本论》第一卷第587页注释[25])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马克思采用什么论证方法,他的本意和结论都是劳动不能成为商品,而这一结论与他的论敌的论点恰恰是相反的(论敌的论点是劳动是商品,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
事实上,《关文》已经指出:马克思在批驳劳动商品论时存在的逻辑问题,即“只有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非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的价值才会导致同义反复问题,而我们从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说明劳动价值就没有同义反复的问题了。”(《关文》第39—40页)那么,马克思既然创立了劳动的二重性理论,那他为什么不用劳动的二重性理论来理解和论述劳动的商品属性,反而借用古典经济学家对劳动内涵的模湖认识来反驳劳动商品论呢?因此,按照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二重性理论来理解马克思对劳动商品论的批判,马克思的论述就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把两个字面相同但内涵不同的劳动概念相混同),只不过《关文》不愿意承认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犯了偷换概念的低级错误(同义反复和偷换概念是人们常犯的逻辑错误之一),反而认为马克思提出同义反复的问题肯定有他的道理(马克思的道理就是要证明劳动不能成为商品,只有劳动力才能成为商品)。事实上,马克思犯这样看似低级的逻辑错误其实并不低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9页》)这个错误就是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意思而发生的误会(长期以来,很多经济学家都没有发现这个看似低级的逻辑错误)。何况马克思在早期的一些著作中对工人出卖的劳动或劳动力并没有作严格区分。比如,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就犯过这样低级的错误(劳动与劳动力没有严格区分),是恩格斯在再版该书时作了更正和说明。正是在该书序言中,恩格斯也用同义反复问题进一步批驳了劳动商品论:“可是,只要经济学家将价值由劳动来决定这个观点应用到‘劳动’这个商品上去的时候,他们马上就陷进一连串的矛盾之中。……假如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尺度,那么我们只能用劳动来表现‘劳动’的价值。但是,假如我们只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一小时劳动,那么我们就绝对不知道一小时劳动的价值。这样,我们丝毫也没有接近我们的目的,总是在一个圈子里打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43页)在这里,恩格斯并没有用什么归谬反驳法来论证,而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劳动商品论中存在的同义反复问题。因此,我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劳动商品论时确实犯了逻辑错误,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伟人就认为他们不会犯这样低级的逻辑错误。只有从逻辑上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错误,才能厘清传统劳动价值论对劳动非商品论认识上的误区。
二、 关于商品概念的定义问题
《关文》引用了反对劳动商品论的一些学者提出活劳动不是劳动产品,本身没有价值,因而不能成为商品的问题。(《关文》第24页)这个观点倒是应该引起重视并用新的理论加以阐述的。因为马克思给商品下的定义是: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既然活劳动不是劳动产品,它当然没有价值。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能成为商品。为此,我们应该对商品的概念重新审视,并对商品的内涵重新定义。我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物品或效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非劳动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已经十分普遍,如果再把非劳动产品排除在商品之外,显然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致于非劳动产品为什么能够成为商品,我在《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为什么能够大于自身价值》(参见《经济学家周报》2011年11月13日第44期)一文中已经作过论述。其大意是:自然生产力能够为人类创造财富即使用价值,但稀缺的自然资源不能无限供给。因为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稀缺的自然资源将采取不同的配置方式。在自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可以共同占有平均分配或按计划配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就必须按市场化原则和方式配置稀缺的自然资源。生产者要获得稀缺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就必须用一定量的劳动或劳动成果对公共利益给予相应补偿(与公共利益主体进行交换)。这样,未经人类加工的稀缺的自然资源以及由自然生产力创造的那一部分使用价值,在与人类劳动或劳动成果相交换之后便转化为商品。如果按照上述定义来理解商品的概念,那么,不仅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而且第三产业的服务性劳动也可成为商品与消费者进行交换。只不过这种服务劳动与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生产性劳动把活劳动过程物化到具体的产品之中形成凝固形态的物化劳动与消费者进行交换,而服务劳动是一种流动形态的劳动,其创造的价值直接表现在为消费者提供的劳动服务这一使用价值中,消费者除了购买表现为物化劳动的商品之外,还购买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
三、 关于当代西方经济学对劳动商品属性的认识
关于劳动的商品属性问题,国内学者争论较多,但当代西方经济学对此却争论较少,他们大多认为劳动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就是劳动要素对价值创造所作贡献的报酬,由此认为,劳动者出卖的劳动与资本所有者支付的货币工资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并不存在资本剥削劳动的问题。当代西方经济学集大成者萨缪尔森等著《经济学》可供我们借鉴参考。当代西方经济学之所以没有在劳动和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上发生争论,是因为他们的主流价值论是要素价值论,即认为新增价值是由各要素共同创造的,无论是劳动力成为商品或者劳动成为商品,都不影响各要素对新增价值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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