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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查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完善内部合伙机制的重要环节工作之一,同时,也是保证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此次制定的《评审办法》分七章共十九条内容。即总则、评审依据、申请人条件、评审内容、申请材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附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职责明确。改变了以往由秘书处单独办理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查的工作方式,增强民主决策工作机制。
二是重点突出。重点关注了拟担任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
三是程序规范。审查程序涵盖了申请、受理、调查、评审、公示、出证和备案全过程。
四是贴近实际。对合伙人(股东)的资格评审内容更加切入实际,增加了申请人执业经历和任职、执业年龄、履行会员义务等需要进行评议的内容。规定了拟担任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年龄须在65周岁以内,在事务所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且担任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近2年没有转所,若为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须任职满3年以上等。
《评审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协会出具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证明工作,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对事务所今后建立有序规范的合伙机制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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