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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控了买房人,而放任开发商卖房人牟取暴利思想。
2010年为了坚决遏制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八条”二套房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到60%,本地二套房和外地一套房家庭都限购,商业银行暂停发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国家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提高按揭比例,对银行发放贷款限制,一句话只调控了买房的人,进一步限制买房人买房,而放任卖房的人牟取暴利思想。2013年2月20日《新国五条细则》规定“对于二手房交易征收差额20%个税”严格按照征收的20%计征,这实际上增加买房人经济负担。买房人需求数量大,不能用价格限制买房人买房。几次调控政策以及最近国务院颁布的征收二手房20%征税收并没有抑制高房价。据2013年2月25日《信息日报》刊出“广州房价十年疯长261%,力度远高于全国水平”,《江南都市报》2013年2月26日刊出“南昌市商品房均价2003年为2400元/平方米,到2012年底在8000元/平方米,十年涨幅高达233%,远高于全国涨幅水平。”
2、现有房产调控政策,无法抑制房价上涨。
物价部门、房产部门对房价监控,计算成本和税收和利润,限定一个价格不准上涨,上涨就惩罚。
我们房地产市场房价越来越暴利高价,这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房价,原因何在?我们土地是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掌握在国有者手中,主动权在我们手中,不像其他国家土地权掌握在私人手里,要买土地要经私人者同意。私人者又可以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国家无法控制。而我们出让土地费,费用成本、国家税收在房产占的比例不高,国家有权控制房价,对卖房者完全有权控制,对卖房者的房价牟取暴利情况完全可以掌握。国家可以对房地产开发商征用土地出让费、建筑成本税务实际数额进行评估鉴定,对卖房者牟取暴利进行监控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我们的调控政策为什么没有控制住房价,现在有些城市仍在上涨,因为我们的调控没有调到实处,对卖房者及房地产开发商不进行监控;我们的物价部门、房产部门不去监控房价,不去调整、纠正市场不轨的行为——国家调控政策是失败的。物价部门、房管部门应该到实地计算成本和税收,对获利数额进行标价,让其公开销售房价,如开发商任意涨价要严厉惩处,没收非法所得。
二、调控政策、银行按揭20年规定,使城市买房人深受困境,背上沉重的债务。
政府为了调控房价,各地采取经济适用房或保障性住房,对经济困难户进行保障供应。这种政策也不平等,居民困难户标准也不一样,很难掌握。困难户可以买便宜房价,比较富裕户轮不上,就去买高价房,显示公民之间不平等。大家都是去坐等当贫困户,那怎么发展市场经济?一个国家对公民实行两种房价政策,对国家经济发展不利,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手段。
按揭贷款20年归还,贷款40万元,分20年归还,承担20年银行利息近40万元,加上贷款本金45万,一共承担债务80万元。这种贷款使人民走向困境,使城市买房人陷入债务深渊;买一套房贷款40万,又要给银行利息40万,双重债务落在买房人头上,使买房人背上沉重债务20年,抬不起头,以致影响社会安定。
为什么社会上讲买一套房须当20年“房奴”,因为这种按揭政策,是让人民过少吃俭用、极度困难的生活。旧社会地主逼债,如电影《白毛女》写的杨白劳躲债,地主也只是到了年关才逼杨白劳还债,而现代“房奴”的境遇,显得比杨白劳还恶劣——20年的债,年年都要还。借40万贷款,银行利息40万,80万元沉重的债务,一个公务员要工作20年才买得起一套房,有的公务员一辈子也买不起一套房。这样的暴利房价,又是谁拿去了?有人美化房地产商“对城市发展贡献大”,这种说法不正确——房地产这种暴利,给城市公民带来灾难。房地产商是既得暴利者,因为城市的房子是劳动人民创造的,不是房地产商的功劳。
三、房地产商暴利十分严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房地产市场才得以发展,群众对买房的需求不断增大,这也使得房价无法很快降下来;此外,由于我们放开了对楼盘价格的监控,取消了政府对于房价的管理,这使得一些房地产商乘机暴涨房价,以牟取暴利。
我了解到的情况是,据南昌市房产信息表明:南昌市红谷滩区域一个楼盘,在2006年的时候房价每平方4500元,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45万元,10层楼房共计20套房总价就达900万元,这样一幢楼共三个单元算下来约为2700万元;而这个楼盘到了2010年的时候房价涨成了每平方米1.25万元,这样10层楼房20套房子算下来总价变成2500万元,三个单元总价为7500万元。两项比较,仅从该楼盘这4年的房价上涨情况来看,卖房者共非法获取暴利4800万元——这只是这几年我们的楼盘涨价获取暴利的一个简单例子。在2006年南昌市商品房成本价格仅需要每平方米1250元,即便加上政府的税收及开发商的合理利润,民众应该花约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就可以买到这样的商品房,而卖房者却能以此获取8倍以上的暴利,而且暴利的基数很高,是以1000元为基数,不是1元、2元为基数。我们政府房地产税收占利润的14%,比例不高,大部分利润为房地产商以及提供按揭的银行占有。
据南昌市房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00年南昌市内平均房价为每平米1510元,2001年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1640元,2002年房价每平方米2321元。以南昌市青山湖地段的一个楼盘为例,2003年其多层入市价约为每平方米2000元,到了2012年该地段的房屋均价已涨成了每平方米13000元至15000元。
这种高房价让买房者深受其害。以南昌市一个科级干部为例,他一般每个月月薪为2000元左右,10年收入也就24万元,如果要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按照目前南昌市至少每平米五六千元的均价来计算。需要贷款20年,他也就等于给房地产老板打工20年,并且这20年还要省吃俭用才能还请贷款。买一套房,要当十至二十年的“房奴”,比比皆是,我周围就不乏这样的“房奴”。我认为,这种严重的暴利性的房价上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多不方便,这种按揭制度对社会的危害也很大。这难道不是不法房地产商在非法获取暴利么?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扩大了贫富差距。
四、房地产暴利是腐蚀政府官员的温床。
上海市业主论坛《楼市话题》2013年6月3日刊出:“1、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浙江开氏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四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巨额贿赂,还收受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共计受贿人民币7100余万元。”“2、江苏苏州副市长姜人杰贪污受贿1.0857亿、港元5万、美元4000元。姜人杰利用负责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保留已被确定取消的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土地所有权置换、介绍工程业务及结算工程费用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3、吉林省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建设贪污受贿上千万。陈在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有关人员款、物折合人民币1305.08万元。”由此看来,个别房地产商成为腐蚀政府官员的最大温床。
五、房产开发商、卖房人占有大量财富,国家、政府财富比例不大。
我们国家房地产市场发展不久,私人公司、股份公司在1993年12月公司法出台。1994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地管理法》才有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发展不久,房地产开发商占有大量财产,就可看出开发商获取了超额利润。
据《理财周报》《3000中国家庭财富榜》信息:房地产再次成为2012年《3000中国家族财富榜》的主题。总榜单前10名家族富豪中,5位来自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占据半壁江山,总榜单前15名中,8位来自房地产,甚至超过半壁江山。
2012年上述8位房地产家族富豪财富总计2027.92亿元。2012年7月上半年中国财政收入10672亿,8位房地家庭财富2027.92亿元,8位房产个人收入财富占有很大比例。
依据《理财周报》的《3000中国家族财富榜》显示:2012年房产个人财富排名:吴亚军龙湖地产董事长404亿元;许XX恒大地产家庭财产339亿元;杨XX碧桂园地产个人财产227亿元。
据了解,江西省奉新县2008年财政收入为3.7亿元,2009年财政收入是5.0018亿元,2010年财政收入为3.44263亿元,2011年财政收入为9.08亿元。从南昌市县区财政收入表来看:新建县财政收入15.87亿,南昌县2009年财政收入24.1亿,2011年财政收入为15.89亿元。这也就说明,一个县50万人的收入却不及一个人公司,一家民营公司超过了几个县财政收入。国家财富掌握在人民手里,还是少数几个房产开发商手里,这不是很清楚了吗?
六、建立房产价格监督制度,对房地产商获利的情况进行监管。
市场经济发展,很多国家对商品价格的监督建立了法律制度,规定房产商品的成本价格要向消费者报告;在国外,房地产商要向买房者报告所售楼盘的成本价格、每平方交税情况以及获取利润的情况。
房地产也是商品之一,德国商品价格法对于房产商品价格就有规定。商品要显示公平,就是要向消费者报告,在买房前,房地产商就应该向购买者报告清楚,使其买得放心。
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了房地产供给保障法,对城市房产供给完善保障规划。在保障法中对价格、信息、成本、税收、利润,基本做了规定,对房产商所获利润进行监督。有些国家的法制很完善。房地产本来就是属于急需的商品,所以我们目前很有必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亟需修改价格法,建立房地产价格监督管理制度。现在的物价部门对粮食、食品管理得很紧,而对房产价格不管、不查,放任自由价——这是城市的大商品。急需商品放任不管,就会助长牟取暴利的思想。建议将房价纳入商品价格调控设立最高销售价格,建立完善经济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完善刑法,增设暴利罪条款,对哄抬房价的暴利行为给予刑事惩罚。
国外在放开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同时完善经济刑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对出现捂盘等抬哄房价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国家再不从这方面考虑,房价也许会越来越暴涨,利润流向个别人手中,人们群众是要受其危害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应加大调控,参考药品监管,建立房地产价格监督管理制度,将房价纳入商品价格调控,设立最高销售价格。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抑制房价。
七、吸收国外立法模式,建立经济刑法制度,增设房产暴利罪,惩治暴利犯罪行为。
很多发达国家,建立经济刑法制度,增设暴利罪,惩治牟取暴利行为,抑制高房价。
德国刑法291条暴利罪:①利用他人处于困境,缺乏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严重的意志薄弱,让他人向自己或第三人就下列事项予以允诺,给付之间显失公平,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情节特别严重:1、行为致他人陷于穷困的;2、以实施本行为为职业的;3、使自己获得通过汇票获取暴利性财产利益的允诺。
瑞士刑法第157条暴利罪
①利用他们的困境、从属性、不知情或判断能力低下,让他人为自己或第三人给付财产利益或允诺给付财产利益,而此等给付或为给付的允诺显失公平的,或者购得具有暴利性质之债权且将其继续转让或索要债款的,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罚金刑。
②行为人以此为职业的,处10年以下重惩役。
奥地利刑法第155条“物品暴利罪”
除第154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职业性地利用他人的困境、弱智、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让他人向自己或第三人给付物品或为其他给付,允诺或提供自己给付的价值明显不相称的财产利益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
①行为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
②暴利性使用转入其手中的此等债权,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
③在上述所有情形下,除科处自由刑外均可同时并科360单位以下日额的罚金刑。
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他人在困境当中,判断能力低下,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给付商品价格显示公平,使他们的正常生活处于危难之中,我认为就已经构成暴利犯罪,应当给予处罚。
八、应该如何界定暴利罪,暴利罪构成要件。
1、暴利的概念
“暴利”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用不正当的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大利润”,而经济学上有人将“暴利”称之为“超额利润”;从法律上讲,暴利就是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非法手段,牟取高于平均利润,严重超过消费者购买力的各种不正当行为。
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投资回报率10%以内属微利,在10%—20%之间属中利,在30%—50%之间属重利,投资回报率在50%上则属暴利。
有的将2009年的市场大蒜半年上涨20倍认为是暴利,我认为不是暴利。为什么不是暴利?大蒜每斤价格以0.5元计算,后起点数以元为基础计算,每斤计算20倍也不过10元。而房产的暴利十分严重,不是以1元为基数计算,每平方米房价是以1000元、1万元为基数计算,涨10倍、20倍,100平方米房价为100万元、500万元,这才是暴利。我们到菜市场买点蔬菜萝卜,涨了一点价,是每个以1角、1元计算,(经营者)不可能(是)暴利者。基数低的利润起价,不可能发展成暴利,比如上市西瓜每斤1元5角,即便暴涨5倍,也就6元5角一个。房产价是每平方米1000元至5万元起步,暴涨10倍,每平方米1万至50万元,100平方房价就是100万至5000万元,这才是暴利。
刑法增设暴利罪,还是处于一个设想阶段,具体获利多少才构成暴利犯罪?目前,我认为以控制商品西药价格为标准,包括成本、税务、利润。生产西药提价不能超过50%,也就是说,除去买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国家的税收,开发商获得的利润不能超过50%。比如说某套房子的成本加税收是2000元/平方米出售,那么开发商可以再进行加价15%,商品房出售价只能2300元/平方米,超过50%就算重利,就应以暴利罪惩论。
房产暴利的概念:房地产商经营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利用他人困境、急需,给付的房产的价值明显不相称,超过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合理限度的超额利润,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房产暴利罪的危害:通过行为导致他人的经济困难,不仅侵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且侵犯公私财产权,使公民购买高价房,导致他们的经济困难。一个公民、公务员购买一套房,背债20年,使他人一辈子为还清房债而当“房奴”。
2、房地产暴利罪立案标准
首先,有关部门要求颁布行政法规,专门针对暴利行为制订《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意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暴利违法行为。在行政规定上,对商品房同一地域、同一时间、相同规格作出符合市场房价标准(的规定);对平均的利润率、平均的房屋建筑成本、合理利润,作出统一标准的规定;对于超额暴利标准作出规定。对房产暴利,倾向某种房产商品服务的投资回报率10%以内属于微利,在10%—20%之间属于中利,在30%—50%之间属重利,而投资回报率在50%以上属于暴利。对于利用他人困难、急需,销售显示不公平房产,使买房人处于非常困难中,对于这种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干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房产暴利罪惩治。
对于获利暴利经营商,首先由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及城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房产暴利罪:利用他人处于困境、急需,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属)严重侵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日罚金。有的消费者买一套住房,省吃俭用还要背20年债务,这种房产暴利行为就要严厉打击。
对于获利暴利经营商,(若)没有造成消费者严重困难,一般由行政部门处罚即可;(若)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失,要以暴利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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