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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拟在立法层面确 认直接登记、脱钩等制度,以强化行业协会自治。直接登记制和脱钩制度顺应了社会管理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潮流,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但可以预 见,在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和脱钩之后,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将难以适应新形势。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将采取何种新型管理模式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 题。
各地探索
新型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模式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若干专门的政策文件,推动地方政府改革现行行业协会管理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各地政府进行了大胆有益的探索,归结起来,目前的管理模式创新主要有三种。
第一,新双重管理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通过边缘性或新设政府部门来承接全部或部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采取这一模式的有浙江省、河北省以及辽宁省鞍山市,其中,有的通过人民团体 (工商联)承接,有的通过官方发起的社团法人(工经联)承接。
第 二,三重管理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通过成立专门的、临时性的政府机构负责统筹行业协会发展事宜,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如果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找这些政府 机构作为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保留原有的业务主管单位。采取这一模式的有上海市(市政府成立行业协会发展署)、北京市(成立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 发展办公室)和深圳市(新设立行业协会服务署)。
第三,单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一步到位,废除双重管理模式,即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能,行业协会或商会只需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即可,在许多方面突破了我国当前法律框架。目前采取这一模式的有广东省。
以 上各种模式,均有其产生根据,也各有优缺点。新双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将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统一起来,但由于承接部门都是比较边缘化的政府部门,有的本身 还需要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同时又缺乏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资源,因此往往得不到业界认同。三重管理模式的优点和新双重管理模式相似,但导致业务主管单 位双重化,增加管理成本。单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减轻政府的负担,又有利于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性,最重要的是这一模式适应了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管 理状况,当然,在全国推广这一模式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因此,有必要在综合现有各地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设计出更具普遍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
单重管理模式
是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最优模式
应 将单重管理模式作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基本模式,同时允许各地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情况进一步创新。单重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各级民政部门作为行业 协会商会登记管理部门应强化监管功能,进一步充实机构人员配置,使其能够全面依法履行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实施年度检查,进行监 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职能。同时,民政部门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行业协会商会在人事、外事、宣传、党建、社保等方面的指导 服务工作,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的一元化管理。
实施单重管理模式并非意味着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完全不负监管职责。在脱钩 之后,原业务主管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是平等合作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但是,主管单位仍应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组织活动准则和行 为规范,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和政策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从而走向间接管理和法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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