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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由于各单位需要开展资产评估的事项较多,采取过去“一事一招”的资产评估服务采购方式影响工作效率,为此,深圳市财政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预选供应商”名录。
据了解,今后,深圳市各单位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的,由采购单位从预选库中自行选择供应商;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且小于200万元的,由采购中心发布公告,公开预算金额,从投标响应的预选供应商中按照“N+2”的比例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范围(N为需要的中标供应商数量),以采购结果确认通知书形式分别列示供应商名称和报价发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按所要求的中标供应商数量选择预中标供应商,不选最低价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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