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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奥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碳金融市场是指由相关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买卖碳排放权指标的标准化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减排程度以及买入和卖出碳排放权指标的决策。科斯产权理论认为,只要明确了产权界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碳金融市场通过对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进行界定和分配,将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最具经济性的碳减排。
基于上述经济学原理,《京都议定书》以国际法的形式订立了以联合实施(JI)、排放量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为核心的“京都灵活机制”,这三个交易机制是目前碳金融制度的主要交易模式。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现状
1、国内碳金融交易主体情况
我国碳金融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参与碳减排的企业、中介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等,即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中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微观主体的总和。其中,参与碳减排的企业是碳金融交易中的最大交易主体。企业作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碳减排成为这些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工作重点所在,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交易的根本。对于限定了碳排放上限的企业来说,购买碳排放权可以减少减排成本,同时又弥补了自身减排技术上的不足,是碳排放交易中的需求者;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相对较少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出售碳排放权获得经济收益,是碳交易市场中碳排放权的供给者。
其次是部分中介组织。对于国际上欧盟碳交易市场以及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成立,这些中介组织为碳金融市场提供了中介服务,为交易的供需双方提供平台。然后,诸多金融机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也成为了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这些大型银行主要是参与一些简单的绿色环保项目,为中国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提供多样的金融产品,如碳基金、碳基金理财产品、碳信贷、碳债券等,或是以财务顾问的方式为企业CDM项目提供咨询。
此外,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也参与到碳减排交易的监管之中,纠正市场失灵,规范碳金融市场交易,严惩市场中的不法行为,以保障碳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2、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初步建立
清洁开发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引入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之一,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市场合作,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目前,CDM交易是我国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主要形式。自2004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CDM项目的发展路径逐渐明晰。而从2006年起,中国的CDM项目呈现爆炸式增长。根据联合国CDM项目执行委员会(EB)网站的数据,截止2011年12月30日中国成功注册的项目共有1753个,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6.81%;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56,171,235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80%。中国成功签发的项目有663个,共获得477,997,332吨CERs签发,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的58.77%。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516个,占项目总数的77.82%,其次是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占项目总数的9.04%,再次是甲烷回收利用,占项目总数的5.42%,与联合国CDM执行委员会(EB)签发项目的比例基本保持一致。
3、自愿减排(VER)市场初步建立
在《京都议定书》的制度安排中,我国没有强制减排的任务,当前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主要是进行自愿减排交易。2008年北京、天津、上海分别建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交易规模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2009年,湖北、广东、浙江、云南成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10年,河北、山东、四川、山西等省份也正在积极筹建环境权益交易所。京、津、沪这三家环境能源类交减所的发展目标中均包含开展排放权交易,但目前的实践还局限于股权、产权、技术转让和实验性的自愿减排交易。三家交场所均未涉及京都机制框架下的碳排放产品。总体说来,无论是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所的规模还是自主研发交易的标准都处于相对初级阶段。
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1、碳排放权界定问题
《京都议定书》在全世界150多个国家范围内对碳排放权进行了界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京都议定书》协议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这就意味着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降低碳排放,而且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要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至20倍。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上又多了一层约束。在发展中国家不承担碳减排的情况下,美国未签署该条约,因此以欧盟为首缔约的发达国家经济竞争力就会相对下降。为应对这些情况,欧盟等国家不得不将碳减排的成本转移给其他国家,对不实行碳减排的企业行业采取惩罚措施,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得不面对由此带来的碳关税、碳排放的货币结算之争、碳政治、碳定价话语权等问题和风险。
在国内,碳排放权这一交易客体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没有得到确认,这将影响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交易制度的推行受阻。因此,通过法律对碳排放权进行明确界定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构建的前提。
2、碳金融市场问题
1)CDM项目发展不足。我国的CDM虽然很早就开始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暂没有纳入强制减排的行列,所以我国政府、企业都没有重视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对CDM的机制认识不足,加上CDM项目本身开发周期长,程序复杂,风险大等,国内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仍未意识到其中蕴藏着的巨大商机,对CDM项目开发、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碳资产的价值、操作模式上不熟悉。
2)尚没有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所分散且独立,中介机构市场化程度不够。碳金融市场不统一,无国家级交易中心,多数交易所不具备碳交易功能,中国碳金融市场成点式分散,也不具有区域市场的特性,这种市场割据局面不利于中国碳交易的发展。过的交易所分割了市场,使得每个交易所的规模较小,边际成本较大;另外,交易系统不统一,国家监管难度大,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利益往往为地方交易设置壁垒。
由于碳交易交易规则严格且开发程序复杂,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多数都是由中介机构来完成,但是我国的中介机构市场化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风险和交易项目,中国的中介机构难以开发大量的项目。在我国缺少专业中介提供配套服务的情况下,国外金融机构就掌握着更大的优势,把握着巨大的商机。
3)“市场失灵”状况。跟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一样,碳金融市场也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在经济萧条时期,国际买家的悲观情绪引起的碳价格的波动会给中国CDM业主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工业生产规模大幅减小,对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需求量也减少,碳融资的积极性下降,有些买家陆续撤出,碳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导致了碳交易价格的波动。此外,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面临着生存问题,更不要说进行CDM项目的开发了。在经济繁荣时期,企业发展迅速,对碳排放权的需求量也增加。在国际资本的推动下,碳排放权的价格猛涨,引发碳金融项目投资者对项目开发的热情,从而导致资本的过度累积,容易造成碳金融市场泡沫。一旦泡沫破裂,碳排放权价格必定一落千丈。
来自市场中的垄断势力是影响碳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碳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势力主要是碳排放权指标排放联盟,一些势力强大的中介机构通过隐形的约定或协商,凭借他们对国际碳交易规则和CDM方法学的了解,操纵碳排放权指标的价格。我国的碳金融市场主要是CDM交易,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CERs的销售集中在少数买家和个别国家手里,其价格容易被他们操纵。
CDM交易是一种碳项目市场(Baseline-and-Credit)交易,按照监管机构对不同类型的碳减排项目所规定的方法学和额外性等要求,来确定某一个特定排放源的一些特定可接受条件(标准),这被定义为基线(Baseline),定义基线的目的是要确保信用额是真实的。由于碳金融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虚拟金融产品的交易,所以在碳交易中卖家的诚信度就十分重要,而CDM项目开发中可能存在的欺诈和非法合同等会使得碳交易市场失去基础,使得CDM买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碳金融市场中的非法合同主要是CDM买家与业主签订2012年后有限购买协议,许多买家为了避开国家发改委的限价,在2010年之后的购买合同上设定了苛刻的条款,中间不乏阴阳合同。这些非法合同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碳金融市场新规则的制定。
政府在碳金融市场中的监管作用
正是因为碳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会阻碍碳资源市场的有效配置,所以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就十分必要。
政府发挥其监管作用可以通过建立碳金融监管机构来实现。目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尚处于萌动阶段,国内对碳排放权并未做明确界定,碳金融市场力量分散、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还存在着市场垄断和非法经营等不良行为,依照当前的情况,建立统一、独立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是破解碳金融监管困局的可行之道。碳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的设立应该依照“大部制”改革的精神,根据“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的要求,在有效行使行政监管职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省行政资源。
此外,还需完善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法律监督体系。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当务之急。目前,需要法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效果:最重要的是规范市场,防范风险;其次是坚持中国的主体性,即国家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意识作为出发点,形成国家发展的自我保护屏障;此外还要积极鼓励碳金融市场制度创新和形成多样化的碳金融产品。
在碳金融市场上,中央政府的作用十分重要,与传统市场中政府的命令和控制的角色不同,在碳金融市场中政府更多的是扮演引导者、监督者、规划者的角色,引导市场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最终保障碳资源在市场中得到合理的配置。(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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