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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汽车销售 市场呼唤变革
[发布时间:2009-03-13 00:00:00 点击率:]

  □ 仲 言

  

  2005年2月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汽车品牌销售基本模式进行了规制。然而到目前为止,“办法”的立法意图有没有得到贯彻和实现,受到越来越多的行业人士的置疑。特别是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关于“办法”的争论日趋激烈,不由我们不进行认真的反思。

  从本质上讲,品牌汽车的授权经营,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在西方国家,通常是在《特许经营法》的法律框架内运行。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特许经营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特别注意严格界定特许人和受许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特许人的市场行为,以避免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受许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的公平和正常秩序。2006年1月,韩国现代汽车公司因为利用自身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给其汽车经销商定下超额的年销售目标,强迫经销商延长合同,禁止经销商跨地域销售,并对经销商内部的人员情况进行干预等行为,被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罚款230亿韩元(约合2450万美元)。美国特许经营法旨在规范特许人的经营行为,以保护受许人的权益,它甚至禁止特许人单方面取消授权。在美国,如“KFC”、“McDonalds”等著名品牌几乎完全都是特许经营,全国商业零售总额中的50%来自特许经营业,这与完善和严格的特许经营法规是分不开的。

  而我国的品牌汽车销售市场,由于目前缺乏对授权方的有效制约,暴露出一些弊端:

  “办法”的核心设计有两点,一是“未经授权不能销售”的品牌授权制度,另一点是确认了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批发权和网络规划权。一般认为,这种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强化国家对于品牌汽车市场的管理,强化合资企业的中方对品牌汽车市场的话语权,但现在的情况却是,由于国内合资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品牌完全掌握在跨国汽车企业手里,跨国汽车企业用“品牌”作武器,在合资生产企业中完全处于强势地位。在“未经授权不能销售”的品牌授权制度之下,合资汽车生产企业掌控了众多经销商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如何经营,经营的规模、范围、地域、利润空间都由厂家左右,经销商只是听命于厂家,稍不听话,便可能被踢出局。跨国汽车企业利用自身优势逐渐向销售领域渗透,对销售领域进行整合,逐步扩大品牌及外资经销商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

  随着汽车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这两个利益共同体之间,也开始经常性地为商务政策等原因产生冲突,二者的博弈开始恶化。特别是在市场销售出现困难的时候,这种现象愈加突出。市场向好的时候,大家都能够分得一杯羹,双方关系明显和缓,但是市场一旦发生困难,在有限的利益之间,矛盾冲突在所难免。由于汽车生产厂家拥有 “网络规划权”,厂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提高销量,会不断扩张经销网络。但这样做有时往往超过了市场的承受能力以及自己产品的实力,从而造成厂商之间的矛盾加剧、同品牌汽车经销商之间竞争恶化,其结果是,造成土地、资金、人员等资源的巨大浪费。

  鉴于以上弊端,我们呼吁大力借鉴特许经营较成熟国家的法规,加强专项立法和现有法规的修改完善,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们建设完全的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关部门已经有意识地对进口汽车总经销商进行整顿治理。笔者认为,对合资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经营活动也应进行治理整顿,因为合资企业的产销量占了我国乘用车市场份额的85%以上。可否先出台一个类似于“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签订指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二者和平共处、合作双赢的局面,同时有利于保护民族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