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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分成突变 一对多要“晚产”
[发布时间:2009-08-29 00:00:00 点击率:]

“上周五快下班的时候,接到通知,要求把原先代销协议中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约定的业绩报酬分成部分删掉。”深圳某基金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表示。

  这意味着,基金公司与银行、券商等代销机构谈好的佣金分成协议全部作废,双方需要重新谈判。

  从8月18日基金公司开始上报一对多专户产品以来,业内对专户获批的时间便一拖再拖。最初乐观预计一两天内就能批下一部分产品,但现在新通知的下达,可能使一对多的获批时间再次推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据此,基金公司在一对多专户的合同中,都会约定固定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以及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而在与代销机构的代销协议中,则要写明双方协商好的管理费分成情况。

  上述人士介绍,在原先准备的代销协议中写明,代销机构的管理费分成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从专户的固定管理费中提取,另一部分是从业绩报酬中提取。现在证监会新规定,不允许代销机构向基金公司分成业绩报酬。

  “通知的本意是要保护基金公司,但是国内大银行一向强势,即使不从业绩报酬中分成,也要想办法从其他途径弥补。”上述人士表示。

  国内银行渠道的绝对性强势,使基金公司在销售合作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固定管理费的分成,我们与某大行约定是五五分成,如果不允许银行从业绩报酬中抽分成,那很有可能银行要求提高固定管理费的分成比例。”

  而广州另外一家基金公司人士则表示,该公司上报的产品中,有一只产品的代销行甚至要求分六成的固定管理费。

  不过,由于一对多专户的固定管理费率不会很高,一般不会超过公募基金的1.5%,因此,银行在这项费用上实际能得到的实惠并不太高。“最关键的就是业绩报酬的分成。”广东某大行私人银行负责人透露。

  上述人士称,以往银行托管的信托私募产品的业绩报酬分成惯例是,在向客户收取的20%业绩报酬中,信托公司分2%到3%,银行分4%到10%,剩余部分才归投资顾问所有。银行获得的业绩报酬分成远高于基金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哪怕是把固定管理费全部划归银行,也是非常少的。”他担心,一旦银行丧失了从业绩报酬分成的权利,对这项业务的推广积极性会大大降低。

  不过,由于这项通知的下达时间正赶上周末,目前银行还没有确定下来到底以什么标准来抽提成,或是以何种变通方式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