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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实施 修车出问题最高罚五千
[发布时间:2009-08-28 00:00:00 点击率:]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自1993年开始实施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定》实施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公开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配件价格;公开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物价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公开接车、维修作业、交车、投诉处理、索赔、跟踪服务等服务制度;违反者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面临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建筑物退让带、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聘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技术人员从事关键岗位维修作业,导致发生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承修登记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陈邦明 王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