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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业界热议
[发布时间:2009-09-14 00:00:00 点击率:]

 最近中国保监会正在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市场关注和讨论的一些焦点问题,业界人士和相关专家纷纷表示,保监会应从严制定有关法规,进一步加强监管,维护保险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严格投资入股条件

  有益健康发展  

  在此次征求意见中,引起专家反响最大的是在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只是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时需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表示,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有很多保险投机现象。很多人并不了解保险行业,入股只是想做投机买卖,短期之内有利可图时就会把股权卖掉。股权频繁变动,对保险公司本身的稳定经营不利。保监会通过此规定,可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防控风险。

  此外,在草案中规定,企业和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符合“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郑伟认为,保险行业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旦出现问题影响面较广,这一规定很有必要。  

  未来应出台配套细则

  严禁同业竞争  

  近日,交通银行宣布正式获准入股中保康联人寿,控股51%。据悉,中保康联人寿原中方股东中国人寿集团旗下股份公司当年在港上市时就是因为一纸同业竞争避嫌的承诺,而不得不退出中保康联人寿。

  而在本次草案中保监会明确要求,“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郝演苏教授表示,同业竞争是一个保险业市场化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日后应出台进一步的细则和配套规定,或者通过成立行业联盟等形式,防范同业经营。

  此次草案取消了去年征求意见稿中的“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规定,这意味着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其在中国同时拥有两家同类保险公司想法。

  庹国柱表示,外资机构出于避免竞争以及对业务掌控等原因,并不会因为新规出台而出现一家外资机构拥有五、六家保险公司的情况,一般而言,还是会保持在一、两家的水平上。

  但业内人士认为,准入条件的放宽并不意味着外资机构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发展会有明显好转,可以说这一规定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单一股东股比突破20%

  并不容易  

  新草案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保监会核准主要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的原则是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

  庹国柱对此表示,这一规定意味着不仅仅是金融机构,其他行业的股东只要符合条件也可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

  针对交行首次接过中国人寿集团的中保康联人寿51%的股权,成为国内首家入股保险业的商业银行的消息,业内人士表示,这反映了监管部门有意促进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

  但郝演苏表示,目前国有控股保险集团并不存在20%的界限问题,但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而言,则单一股东股比如果想突破20%还存在较大困难,这需要整个金融行业大环境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