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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集体土地种植的青苗
[发布时间:2008-06-03 00:00:00 点击率:]

[案例]2006年5月17日,高邮市送桥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依法征用该镇谢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谢庄组,即被告)所有的土地19.3亩,当年11月13日,该村民小组收到征用单位青苗补偿款17370元(每亩900元)。该村民小组村民吴某(原告)认为被征用的19.3亩中含其所承包的田地3亩,其应得2700元,但在领取时,谢庄组只同意给付1886元,原因一是吴某被征用的两块承包地登记造册的面积只有2.245亩;二是虽然谢庄组按每亩900元领取了青苗补偿款,但该款经多数村民讨论决议,每亩应扣除60元的耕作、收割费,剩余部分,分配给土地承包者;至于吴某认为的3亩承包田,实际面积可能达到3亩,而吴某的登记造册承包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差额,是吴某将其承包田周边属于集体的水塘、路段进行填充、改造所致。谢庄组认为,对超出承包面积的部分,属吴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此部分的青苗补偿费理应归集体所有。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吴某起诉法院,要求谢庄组给付青苗补偿费2700元与1886元的差额部分814元。高邮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吴某被征用的两块承包田进行实地丈量,得出实际种植面积为2.781亩,按每亩900元计算,谢庄组应给付吴某2503元,减去谢庄组同意给付的1886元,谢庄组再给付吴某617元,诉讼费谢庄组承担。据此作出判决。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村民将承包田周边属于集体所有水塘、路段等废耕田,进行填充扩大种植的青苗归宿;二是青苗补偿费的使用是否属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议进行分配。

  一、村民将承包土地周边的水塘、路段等废耕地进行填充、改造,使其成为可种植的粮田行为。

  对此听起来吴某好像是属侵占集体土地行为,本案审理中,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也认为被告辩称的不无道理,此部分的青苗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因这部分的土地本来是集体的,在集体土地上生长的作物,本案的原告吴某,已在集体土地上种植了多年的农作物,获取收益,已占了多年集体便宜,该地被征用时还让他再占便宜,是有违人情法理的。笔者认为,法律对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应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如果没有对土地造成破坏或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而是将废弃的水塘、路段进行改造,即将非耕地改造成粮田,可视为对土地的合理使用,该土地上投入的劳动,所种植的农作物理应归投入者所有,而不是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这也符合民法“谁种植谁收益”的原理。如果土地所有者认为,该村民擅自改造其土地侵害了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予以制止,或采取其他有效方法解决,如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等。而土地所有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证明该村民的“改造”是合理利用土地。

  二、多数村民决议对青苗补偿费分配的效力。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但青苗的补偿费应支付给青苗的种植者,应属青苗种植者的财产,而土地所有者无权进行截留,土地所有者以村民决议的名义扣留部分青苗补偿费,是对青苗种植者权益的侵害,该决议应为无效。本案被告按每亩60元收取原告所谓的耕作、收割费显然于法无据。从客观事实来讲,因青苗补偿形成时,根本不存在收割的事实,哪来的收割费,至于耕作费,客观上青苗种植时不会由被告组织人力进行,当然,如确系被告为之,被告可另案处理的事。据此,被告这一理由显然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