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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欺人 消委会称无权以此免责
[发布时间:2008-09-08 00:00:00 点击率:]

 

  打折、返券是不少商家惯用的营销手段。在此类促销活动中,商家往往会注明解释权所有,一旦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就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作为挡箭牌,拒绝消费者的诉求。近日,胡小姐就遭遇到这样的问题,她最终找到北京市宝安区消委会求助。 

  几天前,胡小姐到“三湘人家”宝安店吃饭,点了一道河鲜回头鱼。结账时,胡小姐拿出该店的赠券结算,此赠券后写着“不能用作海鲜消费”。于是,该店以“最终解释权归餐厅所有”做挡箭牌,以回头鱼是海鲜为由,拒绝胡小姐的赠券消费。经宝安区消委会调解,餐厅愿赔偿60元赠券给胡小姐,并表示将重印优惠券,注明河鲜同样不在优惠之列。

  商家让利促销,消费者得实惠,本是件好事,可一个“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往往使活动变了味。消费者常见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等条款,究竟有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

  北京市宝安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2006年10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宣传内容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委会人士表示,从法律上讲,“最终解释权”只是商家在经营行为中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应尽的一种解释义务,而非对谁有责任、负什么责任进行判定的权力。具体的判定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商家无权以此免责。

  (中消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