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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破产制度亟待建立
[发布时间:2008-06-06 00:00:00 点击率:]

 “客观形势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基本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司黄毅在日前举行的第一届中国破产论坛上表示。

  黄毅表示,中国金融法治建设随着中国经济和中国金融的改革发展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但是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黄毅说,到今天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能够有效处置银行与金融机构市场并存的一个基本的破产法律制度,这是因为主流社会对金融风险特别是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缺少认识。由于缺少一个基本的破产制度,金融机构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国际上其他机构发生金融往来、金融交换的过程中,我国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没有破产制度影响着我国在全世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客观形势需要有一个基本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黄毅表示,现在还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破产问题是由法律安排还是由行政法规安排;是行政权发挥更多作用还是司法权发挥更多作用;破产重组是市场重组还是行政重组还是司法上的重组;处置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以后,清算程序是中央银行再贷款优先,还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来做等等。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认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需要在《破产法》之外作出特别规定,已经是立法政策选择上的共识,在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中,考虑到各类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建立具有普适性的一般破产制度难度很大,因此,分业制定的破产体制应当被认为是更加适宜的。他认为,应当是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因为立法位阶过低在设计跨径金融机构破产以及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等方面都会存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