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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述:
某机电设备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9日,注册资本金50万元,其中,高某出资25万元,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某、黄某各出资12.5万元。周某、黄某于2011年8月5日向公司提出查看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未得到答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中对公司的财务文件的查阅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机电设备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审计,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周某、黄某作为机电设备公司股东,依照该公司的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截至周某、黄某起诉时机电设备公司应依法编制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周某、黄某有权查阅。据此判决机电设备公司将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机电设备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交周某、黄某查阅。
宣判后,机电设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权威点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对于周某、黄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机电设备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均未提出周某、黄某查阅公司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其拒绝提供会计账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周某、黄某作为机电设备公司的股东,要求公司提供会计报告以供查阅,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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