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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合法化是一个伪问题
[发布时间:2008-11-13 00:00:00 点击率:]

  

  不久前出台的 《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之中,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后,引发了广泛争议。旅游业内人士普遍表示欢迎,一些导游认为,收受小费是国际惯例。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推行小费合法化能够有效地遏制导游吃回扣、导游变导购等现象。

  小费合法化的提法,听起来真的很别扭。因为无论在任何领域,消费者给小费从来都是合法的,除非所谓小费已经在实质上演变为一种看似主动实则无奈的变相被索取,比如医疗红包。具体到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应该是从未被法律禁止的。既然如此,又何谈小费合法化呢?

  某种意义上,无论是旅游业内对小费合法化的热烈欢迎,还是游客对小费合法化的担忧和反对,都是对小费的一种误解。在国际上,确实有不少国家的服务行业收受小费,但要知道,小费的最大特点有两个,一是消费者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主动支付,二是体现了消费者对服务者服务行为的首肯和感激。因此,除了把服务做好,导游们不必为所谓小费合法化而高兴;除了自愿支付,游客亦无需为所谓小费合法化而担忧。

  事实上,游客是否给小费,与 “导游收入低”、“国际惯例”等扯不上,因为也有不少国家的服务行业没有小费之说。所谓小费合法化之于遏制回扣的意义,仅在于“导游吃回扣会让游客不满”从而得不到小费,而根本不是什么通过 “用小费补贴导游的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吃回扣等现象的发生——即使再多想些办法来补贴导游收入,也难以遏制吃回扣现象,因为如果没有严厉的惩罚制度约束,谁都不会嫌钱多。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谈所谓小费合法化才有意义,那就是,不是要推广小费制度,而只是借了小费的名称,增加一个明码标价或者有最低起付标准的收费项目而已。这种小费制度旨在巧立名目收费,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让它合法化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 “小费不应该是一种制度而应该是一种文明”,我同意“小费不应该是一种制度”的观点,但同时也颇为怀疑是否不付小费就一定是“不文明”的,特别是当这种方式移植到不同的商业环境中时。小费是游客向导游表达谢意的方式之一,导游是无权强行要求游客支付小费的,这无关乎文明礼貌,而只关乎自由选择。因此,小费合法化是一个伪问题,即使将来支付小费这种方式为更多的国人所接受,我们也只能称之为小费流行化。但小费流行化的首要前提不在于游客是否慷慨大方,而在于导游服务水平是否有大幅提高,让游客觉得物超所值——指望靠游客支付小费来遏制导游吃回扣,当属因果倒置,注定不会取得相关管理部门预期的效果。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盛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