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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担连带责任引热议
[发布时间:2009-03-02 00:00:00 点击率:]

  叶逗逗   

  今后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2009年2月25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七次常委会上进行第四次审议。记者了解到,最新的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刚告诉记者,在中国,民众对广告的信任度高达35%左右,而美国仅百分之十几。通过权威机构、名人、实际消费者证明产品的方式被称之为“证言广告”。从广告的效果来看,证言广告确实更能打动消费者,所以被众多企业滥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虚假广告目前在中国愈演愈烈,做广告代言人的收入也非常高,却鲜有人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法律的缺失。

  中国现行《广告法》针对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果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只是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邱宝昌律师认为,如果《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能追究自然人的责任,这是对《广告法》的补充和完善。他希望,未来能够对《广告法》作进一步的修改,以增加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草案增加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法律的规定非常严格,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在产品责任上,对生产者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一旦产品出现缺陷,损害了消费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对销售者则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除非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至于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应当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呢?这一问题在《广告法》及正在制订中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待考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认为,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推荐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程度较小,他们对质量控制的能力也非常有限,所以立法应当将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在归责原则上应该考虑的是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