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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商品交易的金钥匙
[发布时间:2007-10-18 00:00:00 点击率:]

    诚信,在商品贸易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商家通过贸易实践都理性地认识了它,接受了它,并将它作为事业成功的信誉杠杆。一些政府相继建立了信用市场长效管理制度,也正是因为其诚信工作抓的好,使它成为扮靓商业文明的企业名片和城市名片。

  “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有章必循,有诺必践;否则,个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诚信,是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商业诚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它和风险成反比。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发达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它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社会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高度发达,诚信的地位也变得尤为重要。

  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诚信是道德范畴和制度范畴的统一,诚信是全体公民都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实际的内心状态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其次,它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限的授予。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品交换顺利进行,必须有一个正常的交换秩序,这就要求商品交换的主体应遵守诚实和信用方式,遵守法律和合同,尊重他人利益,不以自己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这样才能保障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确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于建立和维护正常商品交换秩序,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商品交换中,人们恪守诺言,讲求信义,互相信赖,体现和实践了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促进了个人思想道德素质及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假伪商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等不良信誉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计划经济时代,信用问题的暴露并不明显,一切依政府计划行事,企业和个人信用主要来自政府和党团组织权威。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到互联网时代,信用几乎是电子商务的灵魂。目前我们面临的信用危机可以归结为两大类:首先是商业失信,表现最明显的莫过于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商品交换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互相欺骗。据国家工商部门统计,早在9年前,我国市场上混入的假冒商品总值就超过1300亿元,不但百姓深受其害,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和信誉损失;其次是政府失信,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河南省某地前不久发生了这样一起诉讼,捉凶市民状告公安机关悬赏未兑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悬赏不兑现,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法律原则,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信用度。山东省某县政府因被告上法庭,无胜诉可能的县政府为了“反败为胜”,竟然集体出具伪证。这反映了个别基层政府及工作人员信用缺失。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普遍信用缺失,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资源。一个法治社会,最大特征就是在于人们的合法预期受到保护,各种社会主体都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诚信意识非常淡薄,除了企业自身还未建立内在诚信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的外在信用约束机制。在个人信用方法方面,尽管一些城市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有关信用诚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的专门法律。为了经济持续发展,如果不建立个人诚信体系,政府、企业、个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必将会制约经济发展。由此可见,立法先行已成为市场经济稳步发展的根本保障,故势在必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