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后服务网

超市储物柜内丢失物品 消费者获赔500元
[发布时间:2007-11-11 00:00:00 点击率:]

超市储物柜内丢失物品案一审宣判

消费者获赔500元

    北京消费者王小姐在家乐福超市购物时,寄存在自动储物柜内的物品丢失,为此,王小姐将家乐福公司告上法庭(本报10月20日二版以《储物柜物品丢失 顾客向超市索赔》为题进行了报道)。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王小姐500元。 
    2007年8月9日,王小姐与朋友共6人到家乐福公司中关村广场店购物。王小姐称将随身携带的两个包裹(内中有松下数码相机、充电器、耳机、电池、洗漱用品、拖鞋、帽子、衣服、化妆包、面膜等)寄存在自动储物柜内,待购物结束提取寄存物品时,发现密码条中的密码失效,无法取出物品,后经超市工作人员打开所有储物柜后,均未找到王小姐的物品。随后, 王小姐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家乐福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 
    庭审中,家乐福辩称,王小姐当时称不能打开储物柜,其所拿的密码条经现场的管理员检测已失效,因该储物柜是自动的,只要扫描就可以,但密码条已失效,证明密码条已使用过,故无法打开。公司所陈列的储物柜均有多处提示,一为免费储物,二是明示操作步骤,三是在存柜须知中明示现金、支票、票据、手机、随身听、摄影机、照相机、首饰不予寄存。并在多处有红色提示,请勿寄存贵重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本案发生于家乐福公司经营场所内,且家乐福公司安置了监控摄像头,故家乐福公司应对王小姐未实施存包行为以及密码条曾被使用过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而家乐福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故法院认为,王小姐在家乐福公司进行免费存包,双方已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本案中,经报警后经查实,王小姐存于家乐福公司储物柜内的物品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家乐福公司是否应对王小姐物品丢失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为无偿保管,无偿保管就是要求保管人像保管自己的物品那样尽到同样的注意义务。保管人家乐福公司应负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义务,但家乐福公司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监控摄像头被立柱挡住形成监控盲区的事实亦证明其在行使安全保障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家乐福公司应对王小姐物品丢失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另外,家乐福公司张贴有顾客存包须知,明确声明现金、支票、票据、手机、随身听、摄影机、照相机、首饰等贵重物品不予寄存,王小姐称丢失的物品中有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对此,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为顾客提供免费存包服务,并声明不予寄存贵重物品,应视为一项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寄存人如想寄存贵重物品,应向保管人声明,双方对此进行协商,对于寄存人未声明的,如果贵重物品损毁、灭失,保管人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王小姐称其寄存了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但未在存包前向保管人家乐福公司予以声明,对此,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仅按一般物品向王小姐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