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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未退房贷 银行起诉借款人
[发布时间:2007-11-11 00:00:00 点击率:]

退房未退房贷  银行起诉借款人

法院按公平原则判决开发商还贷

    5年前赵先生贷款买了一套别墅,后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导致赵先生退房。但开发商未及时将打到其账户内的贷款还给银行。银行方面显示赵先生逾期还贷,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由赵先生偿还剩余320余万的贷款本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贷款实际使用者开发商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2002年12月6日,赵先生、银行和开发商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赵先生提供贷款360万元用于购买开发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所别墅,借款期限300个月,自2002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月利率4.2‰,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21129.22元。赵先生的借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开发商账户内。借款期间,如赵先生累计6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银行有权停止向赵先生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保证人开发商履行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将360万元贷款划到了开发商账户。后因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赵先生要求退房。2004年7月6日,双方就此签署协议:开发商返还赵先生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律师费等费用,在办理退房手续期间,贷款由开发商偿还。协议签订后,赵先生电话告知了银行工作人员。
    但开发商却未还款。截至今年7月10日,银行显示赵先生已累计6个月以上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由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开发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赵先生、开发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发放贷款后,赵先生已累计6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故银行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划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该笔贷款由开发商实际使用。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赵先生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在赵先生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也被解除,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和赵先生。因此,银行要求赵先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开发商应当向银行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赵先生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银行与赵先生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开发商返还银行借款本金3295750.36元及相应利息。《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