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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当”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09-03-19 00:00:00 点击率:]

  □  何宗周

  

  “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制度只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执法权,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执法权,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列入法定机构、常设机构,使得目前我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队伍严重弱化,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当前我国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呈“倒金字塔”现状,导致基层大量而繁重的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无人抓、无人管,基层安全监管呈现“真空”状态。

  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在基层安全监管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基本上都是采取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挂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子,人员大多是兼职的,有的还是聘用的,又加之没有执法权,都是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委托乡镇开展执法来参与基层安全管理等,使得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大大受到限制,弥补基层安全监管“空当”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仍呈多发态势,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没得到根本解决,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和瞒报事故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思想认识、责任措施、管理监督等不到位的问题仍然突出。国务院提出,到2010年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调查发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家(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中工矿类中小企业大部分分布在乡镇。由于县级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一些小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又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队伍,全国乡镇、街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平均仅为1名,难以对众多的分布在乡镇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管。

  应及时修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抓住当前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时机,国家应统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地方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明确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职权,在乡镇(街道)建立法定和常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队,明确和规范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的人员配置。通过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充实和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确保我国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管得住,只有筑牢了我国基层安全监管防线,加强源头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不断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