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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明示 快过期食品
[发布时间:2007-11-09 00:00:00 点击率:]

   今后,在超市和社区食杂店销售的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11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 《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时,特别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提出了要求。
    眼下很多商场、超市每天都会有特价食品促销,一些商家往往把即将到期的食品和新鲜食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市民往往只看价格上的便宜,而忽视了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国家工商总局11月3日在食品索证索票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并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机关处理,如实记录食品处理情况。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对商户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应按供货商名称或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