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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条例》加强林地管理
[发布时间:2007-11-09 00:00:00 点击率:]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和根本所在。林地的保护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侧重于林木资源,而对林地资源有所忽视。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逐步加强了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些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林地保护管理的需要,随意改变林地用途、乱批滥占林地的现象较为普遍,林地资源的流失异常严重。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林地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森林法》修正案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较好地解决了困扰林地管理工作的问题。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确立了一套较为系统完善的林地管理法律制度,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地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法定职权,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更具权威性。二是规定由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确立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形式。三是对毁林开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赋予了林业主管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为林业主管部门更有效地实施林地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四是规定了由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这一规定一方面是谁破坏,谁恢复原则的具体体现,使因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而减少的森林面积能得到及时恢复,确保森林面积的稳定增加,另一方面是控制林业用地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经济调控手段。五是规定了严格的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核程序。《条例》将各项工程建设征用、占用地的审核同意权赋予了省级以上(含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这一规定与以往规定比较,将审核同意权作了较大程度的上收,其目的在于从严控制将林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对林地管理的非法干预。

  《森林法》修正案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林地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实现了有法可依。要求我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使用林地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变为非林地,依法保护林地资源。当前在林地管理中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以贯彻《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大对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协调与理顺和国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二是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介入各项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去,向业主宣传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掌握征占用林地面积、地类、林种、林权性质、需砍伐林木的数量等资料;三是要按照规定,严格把握审核程序;四是要把退耕还林纳入林地管理,对退耕后又还耕的,要依照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五是对毁林开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乱征乱占林地的,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作者单位:四川内江市东兴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