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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食品(酒类)生产和流通许可制度,调整监管职责
修订草案的重大变化之一是:将原条例中涉及多部门的酒类产销许可制度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酒类产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实行食品(酒类)生产和流通许可制度。按照修订草案,从事酒类生产和销售活动,需分别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已取得食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经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酒类产品,则不需要取得食品(酒类)流通许可证。
同时调整的还有酒类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涉及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管理的职责统一划归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明确了工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酒类产业发展中的职能职责。
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
据统计,四川省目前约有4000多家白酒生产作坊,数量多,主要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但由于国家关于白酒产业政策的限制,这些白酒生产作坊无法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政府有关部门较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存在食品生产安全隐患。“大量白酒生产作坊的存在,反映了农村百姓的消费需求,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就业增收问题。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全部禁止,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表示,相较于“严格关停”的建议,法制委员会更认同通过设置一定条件,规范白酒生产作坊的生产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生产责任的建议。
因此,修订草案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白酒生产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包括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等;明确了白酒生产作坊的监督管理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备案登记。
鼓励生产者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
四川省知名酒类品牌众多,尤其是名优白酒较多,在全国影响很大。保护知名酒类品牌,也是修订草案的重要任务。为此,修订草案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护知名酒类品牌的责任,并增设专章,对酒类地理标志和知名酒类品牌保护作了明确规定,鼓励白酒生产者申请使用“中国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对于四川省酒类产品市场上大量存在的通过伪造、冒用知名酒类品牌企业的商标、专用标志等方式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了相关禁止内容。
行业人士称:“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在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活动、保障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订。“条例”颁布实施后,或将一扫酒类发展的制度障碍,起到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作用。这部历时一年多即将面世的地方行业法规必将助推川酒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