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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2-23 17:02:54 点击率:]

为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有关方面“未雨绸缪、法规先行”,正在着手制定银行的“市场退出”法规。

  ■ 应宜逊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根据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势在必行。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将大大缩小,政府对银行的最大“父爱”行将消失;进而,银行的“好日子”也就到头了,“银行躺着也赚钱”、“小狗当行长也赚钱”的状况便将成为“历史”、成为“童话”。届时,银行不但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也会与工商企业一样,有着经营失败、破产倒闭的现实危险。为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有关方面“未雨绸缪、法规先行”,正在着手制定银行的“市场退出”法规。这是十分必要的、正确的。为着制定一个成功的法规,需要注意的问题甚多,下述几个问题具有“中国特色”,应当特别加以注意并且妥善处理。

  1、切实划清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的界限,确保商业银行真正做到“自担风险”,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由于要执行政府赋予的政策性金融任务,因而其经营风险完全由政府承担,经营严重亏损后是否需要“退出”,也完全由政府根据“政策性功能”的需要来决定。商业性银行则应当按市场规律行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如果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并达到一定程度,就必须“退出”,或者重组,或者清盘。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的银行“市场退出”法规的适用对象应当是商业性银行,而不包括政策性银行。

  1993年冬天开始的金融改革,专门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将“四大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任务剥离了出去。此后,便逐步形成了目前的包括“四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等的庞大的商业银行体系。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这些商业银行,除了极个别例外,基本上都是“不同形式”的由政府控股、政府掌控的银行(“不同形式”有:中央政府控股、掌控;省、市政府控股、掌控;政府掌控的银行控股、掌控)。因此,它们虽然名曰“商业银行”,但是实际上并未真正做到“四自”,尤其是没有做到“自担风险”。不但通过中央银行的利率管制获得大量“父爱”(2003~2012年十年中,一年期存款利率有8年为负值),而且大量的历年经营亏损也是由国家财政资金给予弥补的。至于在为数不多的小机构清盘案例中,如海南发展银行、若干信托公司及城市信用社,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注入了财政资金。总之,实际上,它们的预算约束还是“软”的,它们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鉴于此,在这一轮改革中,制定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规,应当有足够的约束力与可操作性,能够实现“根本性”转变,使得我国的“商业银行”的预算约束“硬”起来,真正做到“四自”、尤其是“自担风险”,进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也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法规”才能算是成功的,“改革”才能算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