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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2-23 17:05:20 点击率:]

2、在商业性银行中,不同档次银行的“退出”门槛及操作方式应当有所差别。

  商业银行的经营亏损与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就要“退出”,不能等到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为负值时才“退出”,否则,存款保险公司就会赔得“底朝天”,结果等仍然不能摆脱财政“兜底”的格局。同时,大银行与小银行的“退出门槛”应当有适当的差别。这是因为,一则,大银行的财务状况相对较为稳定,起伏较小,而小银行则相对较不稳定;二则,大银行往往有发达的机构网络系统,其商业价值巨大,并且尚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而小银行则缺乏这种资产。

  “退出”门槛是强制性的,一旦达标,便要强制“退出”。在指标设置上,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档次:①县域及以下银行;②省域银行与市域银行;③全国性银行及其他上市银行。具体指标大致可以如下:县域及以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监管标准(10%)的一半(5%)时,必须强制“退出”;省域银行与市域银行允许降低一个百分点;全国性银行及其他上市银行则允许再降低一个百分点。

  由于商业银行的“社会性”很强,其“退出”不免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震动,规模越大,震动也愈激烈。因此,“退出”的操作方式也应当随着商业银行规模档次的差异而有适当差别。县域及以下银行,可以“清盘”,也可以“重组”;其中由民间资本掌控的银行,其产权组织形式应当是“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董事长及股东董事应当对“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省域银行与市域银行,应当较多地选择“重组”。全国性银行及其他上市银行,由于已经是“大而不能倒”了,因而在必须”退出“时,原则上均应选择“重组”;并且,必要时,还应当给予临时性的财政注资支持以保障其稳定运作,如同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时,美国政府对花旗银行、美国银行等等所做过的那样。

  3、要妥善处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来源于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机构。2003年以来,经过不断的改革,目前包括三个子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这三个子类机构均是在省农信联社领导与“行业管理”下的下级法人机构。

  农村信用社名为“合作金融”,而实际上则没有半点合作性,实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混合体。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定价。本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又是“小额”,又是“信用”,利率应当是相当高的,然而,农信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的却是优惠利率,是农信社各档次贷款利率中最低的。这里实行的显然不是商业性原则,而是政策性原则。②贷款投向。农信机构的资金通常优先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所以如此,重要甚至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上级的行政指令。省农信联社每年对下级农信机构下达任务指标,并且严格考核,与下级农信机构的高管的薪酬挂钩。③机构设置。国发【2003】15号文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只要辖区内存在支农需求,农信社机构即使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也不能撤销,只能降格或合并。显然,这里通行的不是商业性原则,而是政策性原则。

  综上,很明显,只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辖区内存在着支农需求,那么,其“政策性金融”性质还是相当强的。因此,只有那些位于城区的或者城乡一体化程度相当高的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由于辖区内已经没有了支农辖区,才有可能消除政策性金融性质,进而有条件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基于此,应当把现有的“农村商业银行”中符合条件(即辖区内已经没有支农需求)的那部分机构划出来,列入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规的适用对象之中;而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及全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则不适用于该法规,暂时不搞“市场化退出”。

  4、商业性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有“大众版”,以落实公众的知情权。

  目前,公众银行存款的安全是由国家提供的“隐性存款保险”来保障的。今后,在建立了商业银行“市场化退出”制度后,公众银行存款的安全保障应当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存款保险制度;二是公众对银行经营稳健性的知情权。后一方面相当重要。银行是社会性很强的机构,在台湾地区被称为“公器”,从而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要向社会披露经营信息。老百姓在了解银行的经营稳健情况后,便可以作出选择,把钱存到稳健性较好的银行中去,以策安全。

  然而,目前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是不及时,一年披露一次,而且要等到下一年的4、5月份。二是太“专业”,完全是给专业人士看的,普通老百姓很难明白。三是太“偏僻”,仅仅刊登在某些专业报刊上,普通老百姓不容易看到。

  为此,银行的信息披露需要有“大众版”。一则,每个月披露一次。二则,刊登在每个城市的日报与晚报上,包括在该城市营业的所有银行。三则,披露的内容简洁、明了,主要是一些有关“稳健性”的重要监管指标,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比率、存贷款增长等等;并且附上有关指标的解释。

  实行这样的信息披露可能会对银行与监管部门带来一些压力。但是,这种压力是好事,能够迫使银行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进而提升整个银行体系的竞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