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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人员有了一颗定心丸
[发布时间:2009-08-27 00:00:00 点击率:]

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加大了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查处了一大批责任事故,处理了一大批责任人。但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不论是省安监局长,还是市、县地方安监局长,出了安全事故,你就得承担责任”。只要出了事故,就是安监人员的问题,检查过了出事是渎职,没有检查出事是失职,反正只要出事就要承担责任,甚至要撤职,严重的可能还要判刑,也就是说,发生了事故不管你有没有责任,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按照事故的等级追究到某个相应的安监部门。

  发生了安全事故,涉案企业责任人可能没什么事,安监人员则要受到严肃的纪律处分,甚至有的人戏称:安监局长的能否做长,是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决定的。导致了许多安监人员胆战心惊、如履薄冰,许多安监局长“晚上一接到电话就心惊肉跳”、“经常晚上睡不着觉”!这不是夸张,也不是故意做作,而是目前的问责现状使然,这导致了很多人不想做安监员。这不仅削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力度,加剧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而且损害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出台,特别是10种安监人员不再担责的情形的明确,最大限度地解决了事故责任追究的界限问题,对于我们安监人员无疑是一颗定心丸,可以在现行体制下,较好地保护安监人员在实践中焕发出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进一步增强我们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其实问责本就应建立在“有责”的前提下,“无责”就应不追责,坚持“有责才问、有责必问”的原则,这样问责才能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才能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才能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王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