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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陷阱揭秘
[发布时间:2009-07-27 00:00:00 点击率:]

 “原始股”被一些人视作发财的代名词。当前首次公开募股(IPO)已经重启,创业板推出在即,“原始股”非法发行交易现象再度引起人们关注。

  近日,几起非法经营“原始股”大要案在北京地区法院宣判,至此各级法院宣判的同类案件已超过20起。在众多受害者中,高级会计师张琳的经历颇有代表性。

  ◎洗脑

  2005年6月,正帮助朋友融资的张琳看到报纸上一则招聘广告,登广告的是一家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公司,位于北京市金融街一幢高档写字楼内。张琳来到公司洽谈融资合作,接待她的总经理助理一再说“公司非常需要您这样的高端人才”。张琳对资本市场颇有兴趣,就答应听听公司为应聘者提供的培训课程。  

  第一天,常在电视台亮相的一位专家主讲宏观形势,核心主题是:西部资源型中小企业有望迎来上市高潮。

  第二天,一证券界知名人士以2004年底无锡尚德在美国上市为例,深入浅出地描述了一个事实:最赚钱的投资是购买“原始股”。

  第三天,讲课的是一位从美国一流大学留学归来的名校讲师,他主讲咸阳偏转、晨鸣纸业等公司的上市历程,着力渲染投资公司的“母公司”在这些公司上市过程中,如何通过“原始股”转让使大量公众获得高额回报。

  第四天,这位讲师集中推介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还展示了某证券公司网页上辅导该科技公司上市的内容。

  培训过程中,投资公司对应聘者进行优胜劣汰,听课人数由第一天的50多人缩减到第四天的20多人。其间,已有“领悟快”者被请到洽谈室由公司高层亲自谈话,很多人走出洽谈室后就被聘为工作人员,前提是至少投资3.8万元购买1万股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

  [权威人士点评]:狐假虎威、无中生有、步步为营——张琳的经历演绎了“原始股”发行代理者“忽悠”投资者的典型程序。租用高档写字楼,甚至租用证监会所在办公楼以骗取投资者信任;广泛刊登招聘广告、编造上市谎言等诱骗投资者。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类似于张琳遇到的“原始股”非法代理活动已得到遏制,证监系统处理的相关来信、来访已由2007年的1371件,降为今年前5个月的152件。目前该类犯罪行为呈现四大特点:由发达城市向中西部转移;从发行领域向咨询领域转移;发行手段向网络化转移;变相发行手段日趋隐蔽,如购买产品获赠股权、赠送公司或网站期权等。   

  ◎沉沦

  多年的会计工作使张琳行事谨慎。不过,投资公司的真诚和热情让她感动。公司高管说,以她的资历,无论投资与否,都欢迎她常来公司看看。每天听完课,都会有工作人员送她到附近的公交车站。

  7月2日,一些报纸登载了《某科技公司试水中国资本市场路更宽》的长篇报道,内容包括某知名央企多家子公司入股科技公司、某省经委发文确认其进入上市重点培育六十强等内容。

  “这篇报道是压垮我的最后一根稻草!到现在,我都能背出文中的每一句话。”

  7月4日,张琳买了1万股某科技公司的“原始股”,正式开始在投资公司上班,负责接待一些层次较高的“应聘者”。所接待人员每买1万股某科技公司“原始股”,她可得到2500元提成,收入相当可观。

  随后,她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谢绝了朋友聘她出任总会计师的邀请,同时,她将好消息告诉了一位关系亲密的同事。这位同事对她一向敬重,毫不犹豫地“分享了机遇”,一口气买了3万股。

  渐渐地,张琳知道了一些真相:投资公司所聘的讲师都未购买“原始股”;当时每次课后有人送她,是为了防止她跟别的投资者说话;某科技公司经营很差,处于半停产状态。此外,一位报纸编辑告诉她,曾对她影响深远的几篇稿件,内行人可以看出是公司出资登载的“软文”,是广告性质的。于是,她很快离开了投资公司。

  [权威人士点评]: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个人合法获取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是《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以“备书方式”进行转让,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特定投资者之间的协议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二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买卖,包括在中关村代办系统。凡是非经监管部门批准面向公众公开发售“原始股”,首先构成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同时,大部分发行者利用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也涉嫌欺诈。

  该负责人说,投资“原始股”有正道。2006年1月中关村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启动,目前已挂牌和通过备案企业57家。下一步将扩大试点范围,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构建一个有监管的、高效的平台。此外,在创业板推出后,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也将提上日程。  

  ◎追款

  一年后,张琳所在投资公司负责人被捕,并在去年底被宣判。记者在刑事判决书上看到,该案罚款和追缴非法所得共计约2000万元。目前,张琳正在和其他投资者一道,准备通过上诉追回被骗资金。

  为张琳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2007年,杨兆全发起组建了国内首个“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他说,投资损失追偿要民事诉讼追回。根据新《证券法》第232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权威人士点评]:追偿难是“原始股”犯罪导致巨大社会危害的主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各级法院宣判的20多起非法发行、经营证券业务罪中,目前有广州环华案和西安金园汽车案的受骗投资者得到少量赔偿,其他案件的受害者基本上还血本无归。

  据了解,这方面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一方面监管机关正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进一步畅通民事赔偿的渠道;另一方面各地司法机关也正探索通过新的方式解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