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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周某要求某银行继续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例:
2005年4月27日,周某从某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42万多元,首付8.5万多元,贷款34万元。7月27日,周某与银行、房产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34万元给周某用于购房;周某每月18日偿还本息2833.33元;周某自愿将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房产公司对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某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有权要求周某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行使处分该抵押房产的权利并从处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要求房产公司履行保证责任;银行对周某到期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均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
合同签订后,周某自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在24个月中累计16个月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共计逾期279天。银行对此按合同约定计收了复利。2007年8月2日,银行宣布周某已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8月15日,银行从房产公司账户扣划相应的金额偿还了周某所欠的全部债务。
周某认为自己虽然有迟延履行的情况,但过后均已足额支付了还款,银行也按约计收了复利,已使合同履行恢复到正常状态,银行要求自己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没有根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继续履行抵押借款合同。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计收复利虽然是一种惩罚,但合同并没有约定银行因此就无权要求借款人对逾期还款行为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只要周某“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就有权要求周某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行使处分该抵押房产的权利,或要求房产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周某累计16个月未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即逾期还款,这与未足额还款一样属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银行要求周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并无不当。在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导致抵押无效的情况下,银行亦有权要求房产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并扣划其相应款项。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
房屋抵押贷款是我国目前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房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但就借款人而言存在着还款不能的风险,或有意赖账、诈骗、假借款,或因失业、伤残、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不能还款。银行为防范风险通常会要求对方提供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方式。上述合同设定了抵押和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因未办理登记导致无效。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意识至关重要。要详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记录和履约能力,设定的合同条款要给己方履行留有余地,切不可轻率答应苛刻条件,陷自己于违约窘境。合同一旦签订就要以自己的全部善意,倾尽全力全面履行。否则,就将付出代价,饮下苦酒!
(青法 朱新朝 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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