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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同居合做生意 所欠货款连带偿还
[发布时间:2011-12-26 13:59:24 点击率:]

  离婚不离家一起做生意,所欠货款是否应该连带偿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此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案例:

  杨某与辜某于1990年5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共同居住,并从1996年起共同做饲料生意。2004年11月6日,杨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约定杨某负责销售科技公司生产的浓缩料、预混料及相关配套产品,合作期限为10年。同时双方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向杨某提供货车一辆,用于网点送货。

  2006年4月9日双方结算,杨某出具欠条,载明欠科技公司货款28万元。6月29日,杨某与辜某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上述货车归杨某所有,但未就欠科技公司的债务作出处理。其间,杨某向科技公司还款4.63万元。2008年7月,杨某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将辜某诉至法院,后经调解结案。科技公司起诉,请求判决杨某与辜某连带偿还货款231700元、赔偿货车价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辜某是否应对杨某的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辜某和杨某虽于1990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共同居住,并从1996年开始共同经营饲料生意,2005年2月辜某仍然在向科技公司汇货款。杨某所欠科技公司货款,属于杨某与辜某的共同债务,科技公司要求二人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辜某辩称其与科技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关系,与事实不符;称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杨某胁迫下签订,无证据证明,不能认定。辜某关于其与杨某离婚后并未同居的陈述,与财产分割协议、同居关系析产的庭审笔录等证据相悖,不能成立。

  科技公司要求辜某和杨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科技公司要求杨某与辜某赔偿货车价款5万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杨某向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31700元,辜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辜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点评:

  辜某与杨某1990年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居住,从1996年开始共同经营饲料,2006年6月才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案涉的委托销售协议签订于辜某与杨某同居期间,结算于双方同居关系解除之前,虽然协议是杨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但协议履行期间,辜某多次向科技公司支付货款,表明辜某实际与杨某共同履行委托销售协议。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欠科技公司的货款为二人的共同债务,有理有据。

  (成青法 张俊 朱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