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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局:中医医院不得使用“中西医结合”名称
[发布时间:2008-09-26 00:00:00 点击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7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规定,中医医院以及临床科室名称不得使用“中西医结合”名称。 

  《通知》要求,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必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据了解,中医医院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如中医医院的科室不得张挂“中医××科”、“西医××科”等标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表示,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中医医院对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将会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