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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冒疫苗案说“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时间:2007-11-12 00:00:00 点击率:]

   村民宋春雪被狗咬伤后,到个体医生处处理伤口,谁知竟被注射了假的人用狂犬纯化疫苗,造成宋春雪病情恶化,最终死亡。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连环赔偿案。狗的主人和个体医生被判决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
    2007年3月19日,家住该县五星镇姚亮村的宋春雪在自家门口被邻居姚旺芬家饲养的狗咬伤。当日该村个体医生姚自朝为宋春雪处理了伤口,并注射了人用狂犬纯化疫苗,姚旺芬支付了医疗费用196元。同年5月9日,宋春雪病情恶化,即入住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二天,转入湖北省襄樊市传染病医院治疗,5月18日,宋春雪因患狂犬病医治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用5531.36元。
    事情发生后,经当地卫生机关调查,姚自朝没有取得注射疫苗的资格,其出售的人用狂犬纯化疫苗经新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冒产品,姚自朝本人也因涉嫌使用假冒药品被新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宋春雪死亡后,为赔偿问题,其家属找姚旺芬及姚自朝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7月10日,宋春雪丈夫姚占定一纸诉状将姚旺芬及姚自朝告到了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7200.36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春雪的死亡系被告姚旺芬对自己所饲养的动物未履行好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与被告姚自朝注射假冒疫苗的行为的间接结合造成的,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被告姚自朝的行为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姚旺芬的行为系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新野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一、被告姚旺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18811.35元,被告姚自朝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43893.13元。

法官说法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院长薛红喜认为,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本案被告姚自朝辩称,虽然未售出的疫苗是假冒产品,但受害人本人所使用的疫苗并不能证明是假冒产品。这一问题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对于特殊侵权赔偿案件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并无过错、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或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本案受害人被姚旺芬家饲养的狗咬伤,属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赔偿,因被告姚旺芬不否认受害人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所以应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被狗咬伤后到姚自朝的诊所接受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因被告姚自朝的医疗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又符合医疗行为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根据该规定,被告姚自朝应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被告为受害人所使用的疫苗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假冒产品,但其未售出的疫苗经鉴定为假冒产品,且被告也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所使用的疫苗为合格产品,根据医院所出具的死因证明,可认定其所使用的疫苗为不合格产品。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姚自朝注射假冒疫苗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姚自朝明知自己未取得注射疫苗的资格,却为受害人注射了狂犬疫苗,又不能证明该疫苗为合格产品,因此,可认定被告具有明显的医疗过失。由于被告主观上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客观上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