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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说谎” 股民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07-11-13 00:00:00 点击率:]

   股民周先生以丰华股份公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2.5万余元。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丰华公司被判赔偿周先生1.8万余元和相应发生的印花税、佣金及其利息。
公司违规是否影响股价
    丰华股份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15”,股票简称“ST丰华、*ST丰华、丰华股份”。2005年4月20日,丰华股份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遭中国证监会处罚。
    股民周先生随后提起诉讼称,自己在2003年7月至2004年4月,合计买入19400股丰华股票,并于2005年2月至6月间全部抛售,“在丰华股份公告处罚决定后,我手中的丰华股票价格长期下跌,使我遭受投资损失,要求丰华公司赔偿2.5万余元。”
    丰华公司则辩称,由于当时证券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周先生的投资损失主要是因为市场风险,“丰华公司披露处罚决定后,股价不跌反升,周先生卖出大部分股票的日期,是在处罚决定披露之前。”
    在丰华公司看来,其“虚假陈述”行为与周先生诉称的全部投资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虚假陈述”影响股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主要因素并非股票价格因此下跌,而是投资者基于“虚假陈述”的信任买入、持有股票,“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影响了股票的正常价格,并导致股价长期处于不公正状态,必然会导致周先生投资受损。”
    同时,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周先生买入股票时,早于丰华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应认定投资损失与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
    经法院核查,周先生买入有争议股票的均价为5.46元/股,卖出均价为3.25元/股。据此,周先生的投资差额损失依法计算应为1.8万余元。

◇丰华公司受罚原因:丰华未披露三大信息
    2005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认定丰华股份在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首先,未按规定披露丰华公司与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所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其次,未按规定披露丰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2001年的涉讼信息及该公司于2000年、2001年对外签订的土地转让重大合同;最后,该公司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也未按期披露。据此,中国证监会对丰华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处以罚款、警告处理。2005年5月10日,丰华股份公告了受到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