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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霸在何处
[发布时间:2007-12-17 00:00:00 点击率:]

    5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正确处理投诉主题报告会”上,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的有关专家指出,霸王条款是信誉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产物,治理“霸王现象”与“霸王条款”要依靠法制和市场。

垄断滋生“霸气”
  出差住宿中午12时之前就得退宿,否则就要多掏银子;好不容易买张卧铺票,可如果上车后行动稍有迟缓(规定1小时),票就被强行处理给他人;买机票容易,想退难,不仅被指定时间、地点,还要被强行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交了购房预订金,如果想改变主意,那预订金就成了“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这些消费者眼中的“霸王现象”,都有一个显著特征,出自垄断行业或准垄断行业。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加强,有关“霸王条款”引起的投诉日益增多,且呈现上升之势。
  专家指出,要充分认识“霸王条款”的特征和产生的根源。“霸王条款”主要是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一方利用其所处的垄断地位或经营上的优势而拟订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的合同条款,并以欺骗或强迫手段致使处于劣势地位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接受合同中所给出的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从中牟取在公平交易条件下难以得到的不当利益。
  专家分析认为,霸王条款产生的根源是信誉体制不健全,市场还没有实现充分的竞争。制止“霸王条款”的最好办法是充分竞争,而充分竞争的前提是市场略有过剩,过剩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在商品日益丰富的今天,商品的质量差别越来越小,在同等水平条件下,细致的差别,在市场中就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不选择。所以说,要根本解决霸王条款问题必须引进竞争机制,如果没有充分竞争,名誉、声誉等对商家而言根本不重要,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有些行业出于生存的需要会考虑修改霸王条款。所以说,解决霸王条款,不能寄予社会舆论的压力和经营者思想觉悟的提高。而对社会生存环境的重视,对解决霸王条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能产生根治作用,只有充分竞争才能根治霸王条款。充分竞争,导致市场过剩,消费者就有了充分选择的权利,目前,比如电信等行业还没有进入充分竞争,没有过剩,消费者选择的余地还很小。而有些行业虽然出现了过剩,但信息不对称,行业不透明,也容易滋生霸王现象,比如房地产行业等。

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
  现在的生活中,我们签订购车、购房等各种大小合同,多数都是一些事先拟订好的格式条款。对此,消费者心存疑虑,认为是在缺乏协商机制的条件下,单方制定的,有失公允,难免产生“霸王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是否等同?中国标准出版社咨询服务部主任、律师王寿魁向记者介绍说,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我国法律承认格式条款存在的事实,并允许其在制定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在经济活动中是有适用价值的,而且在推动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积极意义和进步性。改革开放以后,格式合同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符合了简化订约程序,加快商品交换速度的需要,并在某种行业中形成惯例。比如 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尤其是大规模、高科技产品交易或专业经营行业,经历长期的经营实践,已形成了采用格式条款的行业惯例。
  但是,由于格式条款存在着固有的缺陷,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缺少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详细协商的机制,因而难免出现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现象,这也是客观存在的。

格式条款要依法拟定
  近日,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推出机动车辆附加绝对免赔额等条款,规定,今后人保财产不再对50元以下的车险赔偿。对此,引起社会关注,司机普遍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是变相涨价。而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车险经营有困难,出机动车辆附加绝对免赔额等条款,是体现异质异价的保费分摊原则,可自愿选择,是一种趋势。
  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伦生认为,经营者可以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但前提应该是不违法,同时一定要事先将限制性规定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仍然愿意消费,就可以视为消费者接受了你的限制性条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平等的。
  保险人应当通过给被保险人选择权,并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引导被保险人选择绝对免赔额制度,宜“疏”不宜“堵”。同时,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提请双方当事人注意格式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并对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说明,以使对方当事人明白无误,特别是要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明确告之。以保证对方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慎重考虑。
  专家指出,经营者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格式合同,尤其对垄断行业或准垄断行业而言,否则,格式合同就可能成为霸王合同,格式条款就可能成为霸王条款。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市场的日趋完善,垄断行业的垄断地位逐渐减弱或消失,格式合同的负面影响将越来越小,格式条款成为霸王条款的生存条件将被有效遏制。

不能仅靠简单禁止
  日前,在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组织的“霸王条款”评议会上,一些专家及消费者代表认为,“霸王条款”实际上反映了消费者权益和商家赢利意识的冲突。要消除“霸王条款”,就应该合理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分配,同时商家要杜绝短期行为,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对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进行集体抵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但经营者有成本投入,他们也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应该考虑如何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消除“霸王条款”,简单禁止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采取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协商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问题,尽量使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维护。
  一些专家还指出,目前商家应该以诚信为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上,才能真正赢得市场。而消费者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