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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非正常投诉,谁为名优企业维权?
[发布时间:2007-10-18 00:00:00 点击率:]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促进了我国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另一个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现象:少部分消费者在投诉时往往不能理性维权,提出过高或不合理的索赔要求,甚至恶意投诉,敲诈勒索;加之个别新闻媒体、个别新闻从业人员的恶意炒作,使企业更加难以应对而成为相对的弱者,饱受其害——这就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非正常投诉。
  北方某地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箱饮料,饮用时发现其中一瓶内有只小昆虫,于是向生产企业投诉,要求赔偿200万元。企业承认错误,一再道歉,并同意赔偿,但认为200万元的额度太高,企业注册资本才200万元,因此难以接受。投诉者却始终坚持自己的要求,毫不退让。投诉者诉至法院后,法官指出,一瓶两三元的饮料,消费者并未饮用,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身体伤害,这种过高的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不予以支持。但该投诉者不肯罢休,到处大造舆论,蛊惑媒体,扰乱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使得这家充满朝气、蒸蒸日上的民营企业在3个月内走向灭亡的边缘。
  上海某生产空调器的著名企业受到苏北地区一家度假村的投诉,声称该企业生产的空调用于度假村后,因噪音超标等原因,致使入住度假村的游客因不堪忍受隆隆作响的噪音而退房,导致度假村旺季赔钱,无法正常经营,而陷入经营困境。因而要求退货,并逐步提出日益增加的索赔额,一路飙升至520万元。因企业无法满足其不合理要求,投诉者便雇人拉着空调,悬挂“投诉无门”的标语,在南京大行宫闹市区砸毁空调,声称“砸空调有理”,引发媒体恶炒,并扬言还要一直闹到北京去。给企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产品滞销,退货增加,企业陷入困境。
  随手翻开报刊杂志,类似的现象比比皆是。面对非正常投诉,企业是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使恶意投诉者得寸进尺,变本加厉提出更高的要求;还是勇于面对现实,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方略,拿起法律的武器并借助政府机构、舆论监督等外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企业必须迅速做出的抉择。
  何谓非正常投诉?非正常投诉的特征有哪些?怎样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投诉?为此,笔者走访了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咨询服务部主任,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处理非正常投诉事务首席专家——王寿魁(以下简称“王”)。

  记:什么叫非正常投诉?
  
  王:在非正常心理支配下,投诉者往往采用非正常手段和方法,并往往通过非正常渠道,向组织提出的高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惯例规定及双方约定要求,并使组织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并往往对组织产生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称之为非正常投诉。

  记:您为什么会关注非正常投诉?

  王:由于工作的关系,三十五年来我一直都在和企业打交道,并和一大批名优企业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也深刻认识到,这些企业是中国经济健康、高效发展的主力军,是中国经济建设的脊梁。但是,在遇到非正常投诉时,这些企业常显得十分无奈,不知道怎样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甚清楚谁可以为他们维权。因此,常发出这样的疑问: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以牺牲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吗?作为一名标准化和法律工作者,像以上类似案例我亲身参与处理过上百起,深深感触到了企业在处理时的艰难与困惑。非正常投诉往往针对的是名优企业和知名品牌,对这种企业而言,品牌信誉是其生命线。树立一个品牌,建立一个好企业是极其艰难的,往往需要几代人、几十年的艰苦创业才可形成。市场经济建立初期,投诉索赔期望值过高,或道德缺失,往往使个别投诉者在质量维权方面滋生了这样那样的畸形欲望,利用企业的个别疏忽,或故意制造产品质量缺失,或利用媒体,向企业恶意索赔,甚至敲诈,一旦企业不肯就范,就大肆造谣中伤,借助各种手段甚至舆论对企业及品牌信誉造成严重伤害。信誉伤害远远猛于高额索赔。此时,企业往往演变成弱势群体。因此,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  
  从2004年初到2005年4月底,北京方圆万里行τ眉际跹芯吭汉椭泄?曜汲霭嫔绫曜甲裳??癫柯氏茸橹??叶园拇罄?恰⑷毡尽⒂⒐?裙?獾拇?硗端弑曜冀?辛苏?砗脱芯浚?⒃诠?谑状我??薎SO10002《组织处理投诉指南》国际标准,在吸收其处理投诉的先进理念和规律性成果及借鉴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在我国实施七年的基础上,针对投诉中的非正常现象,率先大胆提出了“非正常投诉”这一概念,并对非正常投诉的概念、成因、心理剖析、危害、表现形式、应对措施等,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初步形成体系,并据此编写培训大纲,在全国范围内先后举办“处理投诉与非正常投诉”主题报告会20余场,参会企业在2000家以上,受众达3500人,且均为名优大企业相关负责人;举办啤酒、食品、汽车、保险等行业专场报告会5场;为民航系统、旅游系统及青啤、平安保险、朝日啤酒、小洞天旅游区、宝钢梅山等大型企业作报告11场。2004年3月以来,为广东佛山工艺总厂等获得“中国名牌”或“国家免检”称号的若干家大型企业制定了采用ISO 10002的《处理投诉指南》企业标准。处理非正常投诉的有关理论和实践已逐渐成为名优企业关注的焦点。

  记:非正常投诉有哪些特征呢?

  王:非正常投诉五花八门,原因各异,但有一些带有共性的特征。例如:无理索赔,索赔额度逐步升级,手段升级,不断施加压力,不走正道走邪道,不愿公了愿私了,不出具法定证据,恶意炒作,多选择名优企业、名牌产品或名人为对象,多选择重要时间段和重要场合,具有特殊身份或特殊背景,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恶意要挟,等等。在处理非正常投诉时,由于个案的特殊情况,显现出的特征是不会完全一样的,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记:怎样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非正常投诉?

  王:这不是几句话可以说清楚的,我只说几个大原则,不再具体展开。非正常投诉的产生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内因往往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此,必须针对有可能产生非正常投诉的各种内部隐患,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从源头抓起,消除产生非正常投诉的各种消极因素,这是减少非正常投诉的有效措施和必由途径。比如:有针对性地抓重点质量问题,持续改进服务,防微杜渐,抓小事、抓细节,先期负责制,诚信经营,学法、知法、守法、用好法,利用标准应对投诉等。与此同时,还应充分依靠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机构保驾护航作用,借助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依据法律法规并借助“听证”、“复议”、“复检”、“申诉”、“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权。

  记:关于非正常投诉企业还需要关注哪些呢?

  王:比如以下几个方面:非正常投诉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心理剖析,特点及对企业的危害;滥用投诉权及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的案例分析;“霸王条款”与非正常投诉;关于“约定大于法定”,“最终解释权”,“公正对待外资企业”,“善待‘刁客’”等若干重要问题;处理非正常投诉的原则、方法与技巧;借助外力建设应对非正常投诉的有效途径;有关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及理赔原则;结合最新国际标准ISO10002《组织处理投诉指南》,建立有效的投诉预警机制等等。如果企业感兴趣,可以参加我们在5月27—29日在北京举办的“非正常投诉应对方略——为名优企业维权支招主题报告会”,详细内容我会在会上去讲解,也希望通过此次机会与广大企业交流探讨。大家也可以查询我们的网站:中国标准出版社www.spc.net.cn,点击“质量咨询培训”,或者直接登陆www.fywlx.org.cn。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靠法律,这是基础;二靠企业自身,这是根本;三靠消费者,这是市场;四靠政府,这是保障;五靠社会舆论,这是导向。这“五靠”,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致胜法宝,是企业妥善处理非正常投诉的不二法则。实践证明,一批优秀企业在非正常投诉面前,能够有理、有据、有节地依法维权,自如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成功化解相关纠纷,正确引导消费者如何理性维权,并提出合理的索赔等投诉要求,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用户满意度,靠的就是这些。这里的关键,是内因,即企业自己在发挥作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消费者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漠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奢谈消费者的保护无异于空谈,或一相情愿之事。重视消费者保护不等于不保护企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决不意味着慢待消费者。
  在消费者维权活动中,矫枉过正是要不得的,是一种危险的倾向,用一种倾向掩盖了另一种倾向,貌似公正,实则同样会导致不公平。在对待投诉这个企业常遇到的问题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固然重要,但决不能以此为由而忽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特别在企业遇到非正常投诉时,企业常成为相对的弱者或唐僧肉,因此也需要给予同等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构筑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所提倡的有效方法。
  希望通过我们微薄的力量,引起全社会关注名优企业,保护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来为名优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