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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后如何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发布时间:2008-06-17 00:00:00 点击率:]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破难、新旧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国企领导人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面对种种诱惑,如何保持廉洁从业,如何开展有效的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预防机制,向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及时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一、近年来,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国企(控股)改制后,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几个新问题

  (一)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党的十七大关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深化国企改革中,虽然对企业的一切活动及组织形式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在国家目前颁布的《公司法》、《行政监察法》等法规中,均没有对纪检监察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和工作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纪检工作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司法》中对公司党组织的活动只规定了“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行政监察法》更是只在“行政监察若干问题问答”中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仍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内部监察工作,从需要出发,制定本单位有关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这在重视党建工作的企业中,纪检工作还勉强可以套用,若不重视,纪检监察组织的削弱程度就可想而知了。企业监督职能的主体虽然还有职代会、监事会、还有离任审计等,但各监督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组织,不同的领导管理,未能在整体上形成沟通交流机制,所以,尚未形成监督合力、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共享,实质是一种程序上的走过场,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二)对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难以到位

  企业改制后,由于产权主体发生变化,原属于国有企业的,改为股份制、独资公司甚至被私营企业兼并。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也发生了改变,由过去的上级领导机关任命,变成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再由董事会聘用经理、经营层等,而这些领导者从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是《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对象,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不能理直气壮的开展工作,势必影响到监督到位的问题。

  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是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虽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监督权,但同时又受企业党委和行政的直接领导,领导支持你,你才能开展工作;发现了问题,领导同意你去办案,你才能办案,否则就是违规。规章制度都是经领导同意制定的,监督者的人事权也掌握在所在单位手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仅有了解、建议的权利,这就变成了监督者的命运掌握在被监督者的手里,很大程度削弱了纪检监察部门在企业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当然,监督能否到位不仅和领导重视程度有关,也与企业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有很大关系。明智的领导会希望得到纪检的监督,听到忠告和警示,这样既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又有利于自身廉洁自律意识的增强。而很多领导更爱听的是歌功颂德的赞扬之声,拍马溜须的阿谀奉承,对纪检部门查处的问题持戒备心理,不能正确认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严重的甚至认为监督部门有意找茬或往领导脸上抹黑;如遇上有这样那样缺点毛病的领导,就会利用手中权力推脱责任或掩盖问题。

  再就是对于企业中的一些热点部门,纪检部门是否介入,要看领导是否同意,硬性介入势必出力不讨好,势必招致领导的不满.。每当此时,纪监部门只能放弃监督。加之监督部门人员也存在患得患失的心理,不愿或害怕监督自己的上级领导,认为自己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意志,担心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保证。因此,对领导的监督产生畏惧心理,难以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针对面临的新问题,提出的建议和办法

  作为国有型企业或国有股份占一定比例的企业,首先,要加强改制后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要制定完善和落实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和办法,坚持党管干部。

  (一)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制度、条例、办法等,尽快明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工作方法、监督主体等。

  (二)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应分别独立行使各自的权利。监督层的领导最好不要兼任决策层执行层的重要领导职务,便于分清职责,避免“左手管右手”的情况出现,便于监督的开展。对机构的设置最好是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部门,几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部门之间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又要注意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组成有效的工作体系,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抵御企业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制后,不管是什么资产组成的企业,都应该把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作为管好企业的一件大事来抓。立足预防、关口前移,用制度给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使大家更加明确权力行使中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避免决策的随意性,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部门要将职能融入企业经营发展之中;善于组织协调,处理好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摆正位置,当好参谋助手;与其他监督部门或组织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最后,纪检监察部门要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作为着力点和切入点,进一步拓宽工作途径,从提高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抓起,坚持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促进形成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环境。(作者单位:西安利君集团)